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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首席律师杨勇分析: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可以作为房屋征收的被告?

时间:2019-05-17 15:56:36  来源:  作者:
导读:前来咨询律师的当事人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可是补偿却十分不合理,我可以告政府吗?

政府有关部门强拆了我的房屋,我能告政府吗?

前来咨询律师的当事人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可是补偿却十分不合理,我可以告政府吗?

政府有关部门强拆了我的房屋,我能告政府吗?

我们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政府会成为被告吗?

……

在办案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面对广大被征收人的疑问,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勇拆迁维权律师团队的首席律师杨勇进行了分析,希望面临征收的当事人不畏强权,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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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该条法律规定可知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院在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中判决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673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安云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写到:“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如果不这样认定,就会助长非法强制行为,也造成公民索赔的困难,也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当前情况下让至少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同时也是人权及社会权发展的趋势所在。”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558号李宏林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中关于该案的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时判决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权实施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过程。征收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给予补偿后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责任主体。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宜首先推定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或由其委托实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市、县级人民政府未承担征收组织实施工作。此种认定是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解决强制拆除无人担责或推卸责任的乱象。”

 

综上,杨勇律师指出:根据实践中立法和判例精神推定房屋征收的法定实施主体应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告主体适格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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