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食品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应继续放大惩罚性赔偿金额度

时间:2013-08-19 16:53:02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媛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草案一经公布,这一修改即引发广泛关注。多位专家表示,虽然草案惩罚与赔偿作用有一定改善,但惩罚力度仍显不够。

  惩罚性赔偿底线与人均收入挂钩

  “杀牛索鸡的困惑,还没有完全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如此表示。

  刘俊海指出,惩罚力度够不够,首先要看能不能真正起到极大的制裁失信者的功能,让失信者再也不敢欺诈;其次要看是否能够极大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再次要看能否慷慨鼓励、奖励维权者;最后要看能不能起到教育全社会和市场各个方面作用。

  在刘俊海看来,草案显然还不能起到以上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草案提出500元的赔偿底线不只低,而且不明智。“我认为这一额度应当与受欺诈消费者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挂钩。”刘俊海表示,不仅如此,还应清理现有法律,凡是以绝对值作为计价依据的,一律进行更改,以上年度人均收入的6个月工资作为惩罚赔偿底线,以战胜通货膨胀,使法律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草案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数仍然坚持原来消法的规定,即以价款为基数。这一点不客气地说,立法者似乎还有要保护经营者的意图在里面。公平来讲,改成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对双方来说会比较好。”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说。

  苏号朋建议,为利于修改后这两款的适用,应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即这两个条款可以并用。就是说关于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这两款如果在案件中同时出现,可以并用。

  应继续放大惩罚性赔偿金额额度

  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经营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消费者损失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未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获得相当于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或者500元)。对此,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特别指出,这里赔偿金的参照物是“价款或服务费用”,而不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在价款或服务费用较低,而消费者的损失较高的情形下,消费者维权将得不偿失。”刘远景表示,更何况消费者可能还将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

  第二种情形是,已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获得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注意,这里指的是‘两倍以下’,也就是说最高赔偿额为损失的两倍。显然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及亲属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刘远景说。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1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