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检察

浅析近年来屏山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时间:2013-11-13 15:35:0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龚霞
导读:据不完全调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一直呈高发状态。这类案件的发生,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对此,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大课题。

  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年龄、文化、职业等原因

  1.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是有的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二是有的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三是有的成年人道德素质低下;四是有的成年人对诱惑抵挡不住,自控力差。

  2.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是有的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好奇心理;二是有的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学校教育没有跟上;三是有的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的影响。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根据统计,案件中有100%的未成年人在看过黄色碟片、浏览过黄色网站后,抱着模仿心理或者难以控制冲动实施了性侵害。少数人因为受到黄色录象、淫秽书籍等不良影响而导致犯罪。如:代某某(17岁)强奸案,2011年3月24日,廖某某(17岁)与其父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当晚8时许,代某某接到廖某某后将其安排在当地“西泥湾”(小地名)温某家二楼的小屋内休息。代某某考虑到廖某某孤身一人,同时又遇周遭朋友开玩笑,顿起奸淫之心。随后,代某某获取廖某某信任后将其强奸。四是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导致未成年不懂什么是犯罪。

  3.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年小体单,容易得手;二是农村的生活娱乐实施少,部分老年人受到淫秽作品的不良影响;三是部分农村老年人由于老年丧偶,仍然有性需求而无法解决。如部分农村男性老年人平时无所事事,整天打牌,没有健康的娱乐方式,加上独居多年,依然有性需求,但是农村没有对性知识的教育,导致老年人犯罪。如:银某某(76岁)强奸案,2010年6月的一天,银某某在屏山县龙华镇碳石村三仑坝组家中,对本组未满十四周岁且系呆傻人员的罗某某(13岁)萌生奸淫之念,以给钱的方式诱骗罗某某脱掉裤子后,银某某在自己房间的床上,将罗某某强奸,事后银某某给予罗某某5元人民币。几天之后的一天中午,银某某见罗某某经过自家附近时,又欲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仍以给钱的方式诱骗罗某某脱掉裤子后,在自己床上将其强奸,事后银某某给予罗某某3元人民币。案发后经鉴定,罗某某在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二)被侵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等原因

  1.对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够。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生活原因,长期外出务工,无法照顾子女,家中的孩子常常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部分未成年人更是自己在家中,无人看管,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的,常常因其身体精神原因,无法对留守未成年人进行细心的照顾,也不能很好地与其沟通,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对未成年人性教育不够。由于学校和家庭在性教育方面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在性知识方面匮乏,不知道对犯罪进行分辨,无法保护自己;又由于学校与家庭衔接不到位,上学、放学途中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比例占60%。如王某某被强奸案,王某某年仅13周岁,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谢某某、李某某用10元、20元、50元不等的价格骗至山间荒坡处、石洞内等隐秘处奸污,后王某某在2011年间又被其亲生父亲王某某强奸并致怀孕。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学校、家庭乃至社会性教育的缺失,使得未成年人无法保护自己,再加上民间封建闭塞,往往许多被害人羞于启齿告诉家长自己所受的伤害。

  3.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父母本身素质低,思想道德品质差,生活作风不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4.防范意识较差。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多数来自于身边的熟人,此类案件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75%。这些人一般看上去不像坏人,甚至有可能是非常受欢迎的老师或者辅导员,也有可能是我们熟悉的人,比如亲戚、邻居、继养父母或者朋友,因被害易接近、拐骗且受害后不反抗、守秘密,犯罪嫌疑人往往从熟习的身边人下手。如徐某某强奸案。2013年5月初,徐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文某某(7岁),见其长得乖巧,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念,遂以请其吃零食、骑电动马、玩画画等方式接近文某某,与其建立良好关系。5月13日,徐某某以送画报为饵将文某某及其同伴聂某诱骗至自己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凤凰小区1栋2单元3楼2号的家中,通过玩藏找钱的游戏将文某某带至卧室脱掉文某某的裤子,让其趴在床沿上将文某某强奸。同月17日,徐某某再次将文某某、聂某骗至家中,以相同方式将文某某再次强奸。

  5.学校对于教师教育、管理的松散、制度的不健全是校园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学校没有将预防性侵害作为重点工作,法制观念淡薄,单纯追求学习成绩这种理念无形中帮助老师树立了权威的地位,使孩子认为什么样的老师都是不可以反抗的。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师生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形成了教师对学生的绝对支配权。尤其是有些身心幼小的小学生,对教师唯命是从,不敢说一个“不”字,当自己受到侵害时,不会保护自己,且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巨大,教师都会威胁学生不许对任何人讲,否则,就不让你上学,罚你干这干那,被害人除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外,还面临着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如2008年至2009年4月期间,某基点校教师包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长期对学校所管班级6名女学生(11-14岁)的腰部、胸部、腿部、阴部进行猥亵,并以“声张我就告诉你家长,你在学校如何违反纪律,如何不好好学习,找理由让学校给你何种处分,甚至开除你,不让你上学”等语言对6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致使犯罪嫌疑人包某某的行为一次又一次得逞,如不是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人发现刘某某的行为异常而使包某某的犯罪行为暴露,那么更大的危害后果难以想象。

  6.案发地为农村,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由于在农村地广、人稀、居住户分散,农村村级学校偏远,未成年人上学或放学三五成群的情况很少,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也让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犯罪。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1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