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男子为获利帮他人代购毒品入狱

时间:2015-05-26 14:15:4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张秀群
导读:陕西籍的张某,明知刘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还帮助刘某代购的毒品为20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陕西籍的张某,明知刘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还帮助刘某代购的毒品为20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判刑)欲贩卖其从陕西榆林市携带至新疆哈密市的毒品海洛因,刘某约吸毒人员潘某在哈密市某宾馆502房间查验毒品,帮助二人贩卖,刘某在宾馆房间等待潘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逃跑,民警从宾馆房间查扣毒品海洛因净重44.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等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封存入库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当庭辩解其贩卖毒品数量为20克,经查,被告人张某与刘某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某为刘某代购的毒品为20克,后因刘某的掺假行为,毒品重量增加为44.3克,故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数量为20克,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员刘某系共同犯罪,因毒品尚未交易,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张东系贩卖毒品未遂。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1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