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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农妇敲诈政府案 维持原判

时间:2016-03-09 16:39:57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今天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中院获悉,去年10月15日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河南南阳农妇敲诈政府”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下达:维持原审判决。

  今天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中院获悉,去年10月15日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河南南阳农妇敲诈政府”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下达:维持原审判决。

  该案的一审判决显示:1980年,南召县新华书店征用云阳镇大关村一处土地建云阳分店,并于198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级房产证。1981年,被告人张某及前夫在与其书店东西相邻处划得一处宅基地。1983年,张某夫妇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三间瓦房,1993年,张某紧贴新华书店东院墙加盖房屋时,其书店多次派人制止,后经村、组干部协调张某将加盖房屋建成。2000年11月,新华书店在东侧盖南屋库房,2004年11月,张某以新华书店建库房时,造成自家房屋损坏要求新华书店赔偿损失为由,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阳镇法庭于2005年8月4日做出调解:由新华书店一次性付给张某现金2000元;今后永不为房子受损一事再向新华书店提出任何要求。后张某又以新华书店侵占其三尺架木地为由多次信访。

  记者获悉,2012年5月25日,南召县云阳镇政府接访人员为不让张某在其地区农运会期间上访,以社会救助款方式向张某支付35000元。 随后,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张某诉至法院。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以其镇新华书店侵权为由,进行信访并提起诉讼,当其诉求得到依法合理解决后,仍提出无理要求,进行缠访、闹访等手段相威胁,向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5年10月15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49500。

  一审判决后,张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张某以非访、缠访等方式相要挟,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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