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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

时间:2013-07-30 18:13:36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白麟
导读:7月2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调整后价格的执行时间为7月10日起。

   7月2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调整后价格的执行时间为7月10日起。

  本次调整后,经城市燃气转供的公用管网工业用气,以及CNG原料气价格,由2.38元/立方米上调为2.54元/立方米。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2.33元/立方米上调为2.49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原2.66元/立方米上调为2.78元/立方米。

  根据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水平,混合瓦斯气(煤层气与天然气的混合气)价格,也按掺混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分类气价为:工业用气,由1.307元/立方米上调为1.367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由1.9元/立方米上调为1.92元/立方米。非混合的纯瓦斯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车用CNG销售价格上调0.37元/立方米,即由3.28元/立方米,上调为3.65元/立方米。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此前市政府已决定取消CNG附加费,因此,在车用CNG销售价格调整后,至CNG附加费8月1日正式取消前,CNG终端销售价,仍按现行4.60元/立方米执行(含附加费),自CNG附加费正式取消之日起,车用CNG的终端销售价,按3.65元/立方米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不涉及居民用气,居民用气价格仍按现行价1.72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瓦斯气,也仍按现行价0.98元/立方米执行。部队战士食堂、学校学生食堂及非盈利福利机构,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发改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安排,不得搭车涨价。鉴于部分区县多年未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运价过低已成为市民“打的难”、服务质量不高、驾驶员收入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区县要结合此次CNG附加费取消和价格调整,及时理顺所在区县出租汽车运价,并适时建立油气价格和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记者 白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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