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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点人员矫治工作的实践和探索

时间:2016-07-19 16:35:5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灿
导读:社区矫治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在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上具有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治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作用不可替代,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健全组织运行机制、工作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为社区矫治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社区矫治中的重点人员。

  摘要: 社区矫治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在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上具有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治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作用不可替代,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健全组织运行机制、工作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为社区矫治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社区矫治中的重点人员。对于重点人员,既要按法律规定去执行,亦要根据特殊情况区别对待,保证社区矫治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的社区矫治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起步晚、制度不健全的特点,本文将着重讲述,我国目前对于重点人员矫治工作的经验办法,存在的问题和个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治 重点人员 监管检查

  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本文以下简称公、检、法、司)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治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为了加强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管控,切实降低重点人员再犯罪风险,有效构筑社区矫治安全防控机制,必须更深层次的发现隐蔽的问题,研究可行的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客观分析现在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管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加强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希望重点人员的矫治工作能够更加成熟、规范,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的良好局面。

  一、社区矫治中的重点人员

  社区矫治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治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

  一般所指的重点人员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二、现阶段重点人员管理的主要办法

  第一、加强监管,落实到位。监管是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的基础工作,责任重大,要常抓不懈。在日常监督检查及每月社区矫治稳控工作会上,要明确要求各司法所及社区矫治中心要严格落实社区矫治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治监管安全。

  1、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基层司法局和社区矫治管理局与各司法所签订社区矫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司法局、社区矫治局、司法所的各自分工、职责,细化执法流程和涉法事项审批权限,确保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要求社区矫治工作者严把“四关”,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治执法行为。严把入矫关,让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严把日常管理关,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严把档案管理关,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严把外出请假关,防止社区矫治重点人员脱管、漏管。强调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监管的严肃性,严格执行《社区矫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治重点人员手机定位、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思想汇报、请销假等制度执行上坚持从严把关。

  2、检查走访,共同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至少一个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按相应的比率抽查司法所社区矫治工作的法律文书、执法记录、台账卷宗和监管平台、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环境评估、文书移交、重点人员管控、脱漏管排摸以及管理等级、外出请假、奖惩审批等情况,反馈司法所需要改进的存在问题,指导和督促基层司法所及时整改。对重点防控对象进行谈话和走访,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行踪动态,保证其在可控范围之内。

  3、具体分析,准确排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的情况,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重点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区域社会和谐稳定,每月召开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稳控工作会议。对排查情况、日常监管、重点人头管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司法所社区矫治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和深化社区矫治智能系统的运用,对重点人员重点人头要不留死角的进行排查,要定期严密组织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强调工作有抓手,定位要准确,努力实现重点人员重新犯罪率零目标、教育监管工作零事故的工作目标。

  第二、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在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加强政法系统之间的协作,落实职能部门的责任,携手推进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管控工作的全面开展,努力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公检法司,联合检查。公、检、法、司四部门在社区矫治工作中均负有重要职责,尤其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治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四部门定期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指导,对于规范社区矫治工作、提升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局应当联合公、检、法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以促进各司法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的监管。

  2、信息共享,及时通报。由于社区矫治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重点人员的突发状况较多,建立情况通报机制达到信息共享,便于协调各个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治具体实施部门,将社区矫治重点人员接受矫正情况、各司法所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情况等向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通报,便于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遇到疑难复杂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公、检、法三机关通报,尽可能的在重点人员人员查找、集中教育、个别谈话、监督检查等工作上得到公、检、法的对口支持,令工作完成的更加细致精准和具有针对性。

  3、警示教育,避免再犯。警示教育矫正在于树立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的刑事处罚意识,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公、检、法有各自的职能优势,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公、检、法,对社区矫治重点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可以增强权威性和震摄力,为日常监督管理减轻压力。

  4、联席会议,当场协调。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重要形式,相关部门在推进社区矫治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难点问题、工作衔接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紧抓教育,强化转变。当前重点人员的社区矫治工作,要坚持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教育促监管,切实增强社区矫治工作中对重点人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先行,监管到位,工作才能取得高质量的良好效果。

  1、消除障碍,树立信心。为帮助社区矫治重点人员树立积极的价值观、人生观,拥有健康的心理,要多举办社区矫治重点人员心理辅导讲座。通过心理辅导,帮助社区矫治重点人员消除了心理障碍,缓解了自卑、抑郁、焦虑的心理,增强了社区矫治重点人员自我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自尊的健康人格,有助于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矫正不良习惯,提高心理抗挫能力,回归社会自然更为顺利。

  2、主动帮助,亲身感化。司法工作人员要主动关注重点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把温暖及时送到困难的重点人员手中,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他们生活的质量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点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3、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重点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人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远离毒品,组织举办社区矫治重点人员“拒绝毒品,珍爱生命”宣传教育讲座,全区涉毒类重点人员参加此次教育活动。

  4、组织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大力推进司法行政融合发展,组织开展了重点人员进行集中普法主题教育、监狱警示教育。

  第四、主动创新,促进发展。工作中,我们除了运用已有的管理手段外,还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对一些好的做法加以总结归纳,力争在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管理的手段上不断创新、持续发展,让重点人员更快的转变思想,适应环境,融入社会。

  1、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现有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很多没有进行过社区矫治专业方面的系统学习,日常工作处于边学边干的状态,导致部分司法所平台数据更新不及时、档案文书管理不规范、日常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传帮带”活动,以老带新、以师带徒,保证新参加工作的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能够尽快熟悉业务、进入角色,将极大提升社区矫治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2、筹备成立社区矫治工作者协会。社区矫治工作协会是由热心于社区矫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将有效突破社会力量参与途径少、方式单一的瓶颈。一是教育专业化。根据教育内容,合理运用协会会员资源,选择相对应的律师、公证员、学校老师等形成专业的师资力量,建立“菜单式”教育,每月分批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教育活动,弥补司法所集中教育针对性不强、内容及形式贫乏的不足。二是管理规范化。将社区矫治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队伍之间的业务交流,注重提升队伍的素质及能力,促进社区矫治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进一步维护队伍的相对稳定。三是宣传形象化。除了利用传统的宣传载体之外,可以通过建立协会的良好社会形象,让群众更直观、具体的了解社区矫治工作,使得社区矫治工作更贴近群众,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治的社会知晓度。社区矫治协会成立后,将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必将对提升矫正实效、保障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发挥“五老”志愿者的经验优势。“五老”志愿者指的是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教授、老专家、老模范。为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治作用,司法行政单位可以成立“五老”社区矫治日常教育讲师团,聘请有特长的老同志参与进来,定期为社区矫治教育课堂开展时事政策、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等知识讲座。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聘请政法系统的退休老干部组织社区矫治政策业务培训,成立政法“五老”志愿者社区矫治工作站。将重点重点人员与“五老”志愿者结成结对帮教对象,以“五老”志愿者的工作和社会经验,进行走访谈话和信息反馈,既丰富了重点人员信息的收集研判渠道,又利于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

  4、学习知识,从根本转变。积极组织重点重点人员广泛开展阅读活动。为确保活动的有序推进,可成立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在社区矫治中心建立图书阅览室,明确将每月集中教育活动的某一天确定为“重点人员阅读日”,要求各司法所至少每个季度在重点人员中开展一次读书演讲活动,引导重点人员在思想汇报中涉及读书心得和学习体会,鼓励重点人员参加各种读书征文活动,以丰富的活动形式、充实的活动内容,切实提升以文化人的教育矫治质量。

  三、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流动性变大,管理难度增加。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性不断加大,人户分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给司法行政机关管控社区矫治重点人员增加了难度,管控力度相对较弱,这些无疑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安全隐患。

  第二、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不仅较好地满足了新形式下社区矫治管理工作的需要,有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变心理认知,摒弃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同时也为社区矫治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但由于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现行的待遇明显偏低,无福利享受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社区矫治专职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且工作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矫正专职工作者干不长,留不住,不利于矫正人才的培养和矫正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矫正教育方式单一,矫正劳动基地缺乏,禁止令的执行成为空白。按照2012年两高、两部《社区矫治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治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治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践中,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场地缺,有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重点人员很多是打扫卫生,使得学习矫正变成程式化,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的教育和社区效应作用,尤其是禁止令的执行更是无从谈起,由谁监管、如何监管都成问题。

  第四、相关部门协作不够,矫正监管衔接难。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治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配合衔接机制,缺少沟通,有各自为政的现象。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移送起诉或审判前是否适用社区矫治的评估工作没有建立起来,虽有审前调查、释前调查规定,但公安、检察、法院承办人因考虑办案进程,尤其是公安、检察未启动该程序,使得法院对办案周期短的案件调查环节措手不及。监狱对于假释案件,罪犯因住所地的辖区司法部门未及时进行释前调查而无法及时假释。矫正部门对于入矫罪犯情况无法掌握,如有未回居住地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监管的,有当地司法部门只见法律文书不见其人或者见人不见文书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异地矫正执行中尤其突出。

  第五、社区矫治社会知晓率低,民众对社区矫治认同度不足,重新犯罪率仍然较高。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重点人员就是不良分子,只有把他们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认为罪犯留在社会上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在社区矫治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对社区矫治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一些群众在心理上不愿意接受矫正对象在自己的社区进行改造,更不愿意接受矫正对象提供的服务,他们习惯于把矫正对象当成坏人,对被处非监禁刑的罪犯明显怀有戒心并有歧视心态,这给社区矫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第六、重点人员社会适应性较差,再就业困难。由于社会适应性和谋生能力差,部分社区矫治重点人员在社会上很难找到合适工作,有的即使找到,但不稳定,收入也很低。另外,社会歧视使一些社区矫治重点人员在生活、婚姻、就业、子女就学等保障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这些都使得社区矫治重点人员就业存在很大困难。

  四、今后探索的方向和建议

  第一、加大社区矫治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治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治工作。

  第二、加快立法,定位执法主体、身份和执法权限。社区矫治是与监狱矫正相并行的行刑系统,从试点到全面实施已走过十年历程,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与监狱立法具有同等地位的社区矫治法,规定社区矫治工作的执法主体、身份和执法权限,可以考虑将劳教机构人员整体划转为社区矫治机构,设至县一级;明确社区矫治执法人员进入警察序列,并赋予其对社区服刑人员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拘留、调查、电子监控、限令到场、限制活动内容和范围、押送等强制处罚权和执法监管权;明确社区矫治工作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专业条件、招聘程序和方式,赋予其执法权,并保障其培训、补贴经费;明确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审前评估、矫正接收、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监管审批、考核奖惩、就业帮扶等程序,从而实现有法可依,真正体现社区矫治刑法执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确保社区矫治的效果和质量。

  第三、加强职业化社区矫治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是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主要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对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的支持。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以招聘协警或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逐步消除“一人所”的不正常状态。对社区矫治执法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录招聘,要求必须具备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对公益性岗位可设定一定的服务年限,在其服务年限届满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时,可以享受与大学生村官或西部志愿者等同的相应待遇。强化在职培训,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司法所社区矫治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强化培训,或有针对性地选派到高等司法警官院校培训深造,强化专业素养、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加强社区矫治工作经费保障和基地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社区矫治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各县(市、区)要争取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一所具有管理、教育、培训、食宿、救助等多功能的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定期集中对社区矫治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等。

  第五、注重特殊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社区矫治重点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在社区矫治监管和教育工作中,矫正机构要根据每一名社区矫治重点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就业、婚姻、子女就学等生活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有就业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免费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邦惠《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 科学出版社 2015年6月

  2、艾晶《女犯社区矫治的可能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年11月

  3、张建明《社区矫正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09月

  4、刘强《社区矫正评论-第三卷》人民公安大出版社2013年6月

  5、王鹏翔 汪霞《社区矫治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对策—兼议社区矫治之法院功能》2013年9月

  6、汪敏 《社区矫治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南京司法行政网 2006年11月

  7、潘力扬 《我市社区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河池日报2014年5月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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