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上路危害大 调解将其格式化

2024-03-27 11:11:28    来源:法治报道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2020年9月25日14时27分,魏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某大道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时,其车与顺行左转弯的贾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贾某受伤。

  2023年10月31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多年却迟迟未解决的原因是:魏某在事故发生报警后发现对方受伤严重,不积极赔偿逃逸了。后警方使用多种方法将其抓获,才知魏某人到中年未婚,早已与父母断绝关系,身患疾病常年吃药的生活惨状,魏某表示拿不出钱来赔偿贾某的损失,贾某对他的遭遇表示同情。市交调委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反复给他们讲解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双方明白了道理和规定,放弃原来主张的诉求,同意在政府规定的调解范围内协商解决。在莒镇调委会段小龙主任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魏某赔偿贾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于2024年1月1日前付1000元;余款1000元于2024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贾某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魏某的法律责任,对其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魏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纠纷,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段主任带领调解员第一时间稳控事态,疏导当事人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调查了解情况,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省时、省力、不收费,方便快捷,不伤和气。在调解员细心劝说,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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