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马泽玺)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高效、妥善地化解了一起因饲料买卖引起的欠款纠纷,促使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长期从事饲料销售。2023年,被申请人艾某多次向刘某购买饲料,累计货款19034元。艾某在支付10000元后,剩余9034元经刘某多次催要均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遂将艾某诉至和硕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调解过程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刘某的起诉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平和解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及时将该案导入“先行调解”程序,委派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一方面向艾某耐心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拖欠货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积极与刘某沟通,了解其实际困难与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针对艾某提出的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调解员积极协助双方寻找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劝说,艾某认识到自身拖欠货款行为的不当,当场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款项。刘某也对艾某的现实处境表示了一定理解。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艾某同意一次性向刘某支付所欠饲料款9034元。协议达成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经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强制执行力,为刘某的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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