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库尔班尼沙·阿不都热西提)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践行“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工作理念,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25年12月,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86万余元的钢材,被告需在收货后30日内付清全款。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仅支付20万元定金,剩余66万余元货款以经营周转困难为由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卷、核实证据,快速锁定争议焦点: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因近期订单减少、资金回笼缓慢,暂无力一次性支付;原告则急于回笼资金用于备货,坚持要求立即付款并承担违约金,双方情绪对立,调解初期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简单判决不仅会拉长原告债权实现周期,还可能导致被告现金流进一步紧张,甚至影响企业生存,破坏辖区商业合作生态。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为调解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在摸清双方底线、打消顾虑后,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书记员现场记录协商过程、梳理争议要点,及时核对付款方案细节。经过多轮务实磋商,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日先行支付16万元,剩余50万元分三期支付,2026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解决问题,既拿到了部分货款,也给了对方缓冲期,感谢法院的耐心调解,让我们还能继续合作。”原告代理人感慨道。被告负责人也表示,将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合作情谊。
此次调解,既高效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又维系了商业合作关系,彰显了基层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下一步,和硕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以柔性司法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更强司法动能。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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