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法院

以法为盾护成长 以心为桥听童声

时间:2026-03-13 11:45:01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艾克拜尔·阿不来提 努日加玛丽·艾斯克尔 孙燕
导读: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将司法保护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积极倾听未成年人声音、精准了解未成年人真实诉求,以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措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用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法治瞭望(通讯员 艾克拜尔·阿不来提 努日加玛丽·艾斯克尔 孙燕)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将司法保护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积极倾听未成年人声音、精准了解未成年人真实诉求,以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措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用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案情回顾

  原告范某(以下均为化名)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2014年离婚时约定女儿王某心由王某抚养。自2021年起,王某心一直随母亲范某共同生活,现已年满14周岁,王某心认为其更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同时明确表示不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范某遂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心已满14周岁,具备清晰认知与表达能力,明确自愿表示希望随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具备稳定抚养能力与照料条件,符合法定变更情形,依法支持范某变更抚养权的诉求请求,并判令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以案说法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抚养权纠纷中,依法享有表达真实意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已年满14周岁,具备相应认知与表达能力,其真实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与采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裁判的根本准则

  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核心原则。本案中,王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熟悉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变更抚养权更契合其成长需求,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

  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容推卸与逃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判决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是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体现,绝非简单施舍,更不容随意推卸。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喀什市人民法院将始终以法为盾、以爱为基,在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用心倾听、用情守护,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传递司法温情,让法治之光照亮成长之路,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而行。

责任编辑:王生志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09001449号-1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08263 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