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迪丽努尔 阿斯古丽)“走,跟我去办贷款,你只带身份证签个字就行,钱我来还,跟你没关系。”生活中,这样一句话,让不少人心软“帮忙”,最终却稀里糊涂成了被告,背上沉重债务。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心担保”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签字即担责,担保非儿戏!
案情回顾:艾某为购买一台价值25万元的拖拉机,向某农机销售公司申请分期付款。为顺利办成,他找来自己的朋友阿某和表哥麦某作为担保人。二人碍于情面,在购买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然而,付款期限已过,艾某却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农机销售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艾某、阿某、麦某一同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要求艾某支付购车款及利息,并要求阿某、麦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艾某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阿某、麦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依法应当对艾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艾某支付拖拉机购买款、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阿某与麦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阿某和麦某二人起初不解:“我们只是在合同上签了个字,怎么还要承担责任?”他们不服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温馨提示:帮人需量力,担保要三思
人讲情义,担保守法律,千万别让善意变成负担。担保责任远不止偿还本金,还可能包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一旦债务人“跑路”或无力偿还,担保人将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银行征信受损等严重后果。希望大家以本案为戒,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分清人情与法律的界限,守住签字底线,远离担保陷阱,莫让善意之举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责任编辑:王生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