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依古孜力·阿迪力)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乡村和谐稳定,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立足民生视角,柔性司法化解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5 年 2 月,原告高某与被告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两份《农用土地承包合同》,租赁该合作社 55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 3 年。2025 年3 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租金425000元、尿素费45600元,两项合计 470600 元。而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交付约定土地,双方于 2025年5月12 日签订《终止协议及退款承诺》,但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该合作社及两名连带责任人李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全部款项,并以 550000 元为基数(原告为支付上述费用,从银行贷款550000元,除已实际支付的 470600元外,原告还主张了相应的预期损失等费用),按年利率3.4%支付自2025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充分倾听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三被告对原告诉求均无异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三被告于2025 年 11 月 23 日前支付 235300 元,余款 235300 元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二是三被告以 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支付自 2025年 2月8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是案件受理费4179.50元由三被告承担。同时协议明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官说法】
土地是农民的核心生计保障,土地租赁纠纷直接关系农户切身利益与农村稳定。该案中,法官坚持 “调解优先”,以柔性司法化解矛盾,既依法维护了原告权益,也为被告争取了履约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务必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留存相关证据;遇纠纷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应恪守诚信,严格履约,避免违约引发诉讼。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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