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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混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时间:2026-05-11 09:22:24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米热阿依·阿布都开尤木 谢玲玲
导读:现实用工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定责任,刻意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后,借员工日常管理瑕疵、私人借贷等事由拖欠、拒付劳动报酬,试图变相克扣薪资。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厘清用工法律边界,明确薪资支付法定底线,为劳资双方送上清晰法律指引。

  法治瞭望(通讯员 米热阿依·阿布都开尤木 谢玲玲)现实用工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定责任,刻意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后,借员工日常管理瑕疵、私人借贷等事由拖欠、拒付劳动报酬,试图变相克扣薪资。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厘清用工法律边界,明确薪资支付法定底线,为劳资双方送上清晰法律指引。

  案情回顾

  某用工企业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经审查,依法确认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用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资。

  该用工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仅为平等劳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同时以劳动者存在越级请假、私人借款等行为构成“违约”为由,拒绝履行报酬支付义务。

  法理辨析

  法院审理认为,用工关系认定遵循重实质、轻形式原则,不能仅凭单方主张或口头约定界定法律关系。结合用工管理模式、人身隶属关系、排班考勤、奖惩约束、业务从属等核心要件综合审查,案涉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合法对价,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主体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员工请假流程不规范、私人借款等行为,与劳动报酬支付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克扣、抵销劳动者应得工资,借故抵扣欠薪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明确,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普法

  甄别用工属性,杜绝违规混同用工。劳动关系以管理与被管理为核心特征,存在考勤、排班、请假审批、制度约束等人身依附管理;劳务关系以一次性、临时性劳务合作为主,双方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否则需依法承担用工责任。

  严守法律规定,严禁随意拖欠薪资。无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提供正常劳动、劳务后,接受劳务一方必须按时足额结算报酬。私人借贷、内部管理瑕疵、轻微违规行为,不能成为拒付报酬的法定理由,违法克扣薪资将承担败诉及相应法律责任。

  完善用工管理,筑牢合规经营底线。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健全考勤、请销假、薪酬发放等管理制度,厘清内部管理纠纷与薪资支付的法律界限,依规化解用工矛盾,防范劳动争议法律风险。

  强化证据意识,依法理性高效维权。劳动者日常妥善留存工牌、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凭证等关键证据。遭遇欠薪时,区分法律关系精准维权:劳动关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依法起诉;劳务关系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支付令、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足额追回报酬。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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