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艾斯克尔江·吐逊)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拉车门盗窃案件,被告人抱着“碰运气”的心理,夜间沿街挨个拉拽未上锁私家车车门,盗取车内财务,最终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法,为自己的侥幸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情简介】
阿某闲来无事滋生贪念,专门选择深夜、凌晨等人员稀少时段,在辖区小区周边、沿街路边、停车场等处,随机对停放车辆逐辆拉拽车门,利用部分车主下车后忘记锁门、车内遗留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疏忽漏洞,实施盗窃作案,多次窃取车内现金、手机、烟酒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总价值达120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采取流窜式拉车门方式作案,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综合考量其作案次数、涉案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不要心存“拉个车门不算大事”的侥幸心理,多次拉车门盗取财物,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构成盗窃罪,必将被依法追责。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务必提高防范意识,离车随手锁门、贵重物品不放车内、停车尽量选择监控全覆盖区域,下车养成拉门确认上锁的习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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