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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护成长 抚养费兑现未成年人司法保障

时间:2026-08-10 08:01:04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何苗苗  阅读量:1
导读:几年前,马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女儿小美(化名)由马某抚养,小女儿小静(化名)跟随母亲生活。可离婚之后,两个女儿实际上全都由母亲一人照料,马某并没有接走小美,也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抚养开支。

  法治瞭望(通讯员 何苗苗)几年前,马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女儿小美(化名)由马某抚养,小女儿小静(化名)跟随母亲生活。可离婚之后,两个女儿实际上全都由母亲一人照料,马某并没有接走小美,也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抚养开支。

  随着小美一天天长大,生活、学习、看病的各项开销不断增加,日积月累,被拖欠的抚养费已经达到数万元。本该由父亲承担的责任一直缺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尚未成年的小美将亲生父亲马某诉至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希望追回全部拖欠的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麦吾鲁代·图尔贡仔细梳理案情,翻阅卷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之后,无论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依旧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马某夫妻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对两人都具备法律约束力。马某既没有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也没有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长期拖欠抚养费,已经构成违约。

  法官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

  法官也借此案释法:血缘亲情和法定抚养义务,不会被一纸离婚协议隔断。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拒绝;只有遭遇重病、失业等客观情况致使支付能力大幅下降,才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抚养费。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离婚画上的只是成年人感情的句号,但养育孩子的责任永远没有终点。抚养费不只是简单的金钱给付,更是一份守护孩子成长的责任。不论是离婚协议约定,还是法院判决生效的抚养费,都应当自觉履行。不要让孩子为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买单,法律始终坚定守护每一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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