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依古孜力·阿迪力)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未及时开具发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厘清了付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之间的法律边界,通过柔性调解实质性化解商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及安装服务,被告已支付120万元货款,但原告未就已付款项开具税务发票。被告因缺少发票无法完成财务入账,遂拒付剩余货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追索剩余欠款。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给付义务,开具发票属于出卖人的法定附随义务。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但出卖人也应当依法履行开票义务。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付清剩余货款;原告限期就已收取的全部款项补开合规税务发票,该起纠纷得到一次性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商事交易贵在诚信、重在规范。市场主体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提前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开票时间、票据要求,厘清双方权责。付款与开票互为配套、同等重要,唯有依规履约、诚信经营,才能从源头防范商事纠纷,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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