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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贪图微利触红线 传播淫秽入刑责

时间:2026-09-07 15:08:05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木拉提江·木克木  阅读量:1
导读: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在微信等社交软件少量传播淫秽视频、仅赚取几百元微薄收益,算不上严重违法行为。然而,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并不只依据违法获利金额判定,传播或出售对象人数、淫秽物品数量均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评判依据。

  法治瞭望(通讯员 木拉提江·木克木)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在微信等社交软件少量传播淫秽视频、仅赚取几百元微薄收益,算不上严重违法行为。然而,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并不只依据违法获利金额判定,传播或出售对象人数、淫秽物品数量均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评判依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通过微信向麦某等75名好友发送淫秽视频共计454段,同时从12名微信好友处接收可疑淫秽视频共计678部,通过出售淫秽视频实施非法牟利行为。

  经宣传文化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613部可疑视频中,共计有350部依法认定为淫秽视频。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75名人员出售淫秽视频350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其全部非法获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阿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每部视频时长不长、总数不多”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宽处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示

  广大网民应当清醒认识到,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微信、短视频平台、网络网盘、社交群组等网络载体,均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避风港。

  全体网络使用者应持续提升自身法治素养,筑牢网络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类淫秽色情有害网络信息,严格做到不浏览、不存储、不转发淫秽信息,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广大群众若发现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主动参与网络环境治理,共同参与净化网络空间,全力守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为广大青少年筑牢安全纯净的网络屏障。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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