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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结果公示,招投标规则引关注

时间:2026-02-09 13:43:42  来源:  作者:
导读:2026年2月6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正式发布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综合评审结果公示,标志着该市新一轮共享出行服务商选取工作进入关键阶段。

2026年2月6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正式发布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综合评审结果公示,标志着该市新一轮共享出行服务商选取工作进入关键阶段。

据公示信息显示,此次公开比选共有超过70家企业参与角逐,这一模式及规模下折射的行业热度,在近年来共享出行行业发展中颇为罕见,也将公众视线重新拉回至共享出行这一品类的发展轨迹与准入逻辑之上。

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近年来已深度融入群众日常出行,成为破解“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载体。尤其在共享电单车领域,随着其合规化要求提升及技术迭代升级,政策环境与发展态势备受瞩目。在早些时候,部分超大城市出于安全及管理考量持审慎态度,然而在出行需求以及市场发展变化的推动下,管理政策也在随之动态调整。

回顾共享电单车行业发展路径,其市场准入方式呈现多元探索特征,也正因这一特征现阶段愈发成为公共政策的关注焦点。早期阶段,常见方式包括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报备运营的“备案制”、地方政府通过公开程序选择有限数量服务商的“招投标制”,以及将项目引入作为地方“招商引资”组成部分的“协议制”等等。这些方式虽然在特定历史阶段明确了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但其共同特点是通过地方行政程序设定准入门槛与经营者数量上限。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战略的深入推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成为明确方向。上述传统准入方式的合规性与适应性均需置于现行法律框架下审视。核心原则在于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2025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共享电单车行业未在清单之内,意味着该行业属于“非禁即入”,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又将“非禁即入”原则法治化,即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获得了国家法律的确认、支持和保护。

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案例通报形式,明确纠正了一些地方无上位法依据、通过设定特许经营权或限定运营商数量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2022年12月,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发布共享电单车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限定仅两家供应商运营并按每辆车150元/年收取费用,增加企业准入成本。2023年3月,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废止该竞争性磋商结果,解除并终止合同,停止收费,后续对7家申请企业予以准入并公示。

此类案例的处置结果表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限定企业数量、增设准入门槛的做法,已被认定为与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符。随着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于2月1日正式施行,以及近年来陆续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司法精神,皆旨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因此,昆明市此次以综合评审方式公开选取运营服务主体的做法,其与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政策导向的契合度,自然成为观察焦点。

针对共享电单车行业如何健康发展的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曾公开表示,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断向纵深推进,共享电单车行业经营活力和市场潜力将得到有效激发。他同时指出,个别地区存在以"治理无序竞争"和"总量控制"为由限制企业进入的现象,或以"先到先得"的"跑马圈地"思想排斥后来者,这不仅打击了部分企业的积极性,也延缓了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张连起建议,应不断优化政府与市场关系、构建健康市场生态,发挥制度与行业自律保障作用,以开放包容、良性竞争丰富市场产品服务,让消费者成为最大的赢家。

共享电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既要兼顾群众出行便利与城市管理需求,更要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此次昆明超70家企业角逐运营权的热度,既彰显了行业活力,也折射出市场对公平准入环境的期待,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避免行政权力不当限制竞争,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亦对各类新业态的市场治理具有参照意义。(赛军)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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