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与法

“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 贿赂犯罪辩护实务研讨会暨刑事汇第34期在北京成功举办

时间:2026-05-11 09:38:55  来源:  作者:
导读:2026年5月8日下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主办,大成刑委会华北片区、大成北京总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大成消费休闲行业委员会、大成北京总所消费休闲行业组协办的 “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 贿赂犯罪辩护实务研讨会暨大成刑事汇第34期,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

2026年5月8日下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主办,大成刑委会华北片区、大成北京总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大成消费休闲行业委员会、大成北京总所消费休闲行业组协办的 “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 贿赂犯罪辩护实务研讨会暨大成刑事汇第34期,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以“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为切入点,聚焦体育领域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罪名边界、证据认定与辩护实务,汇聚刑事辩护领域资深律师、前职业运动员与行业专家,围绕体育竞技场景下的刑法定性、司法裁判与行业纪律衔接、职务便利认定、斡旋受贿实务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度研讨。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许昔龙律师在主持研讨会时提到,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已过十年之久,2026年4月10日,两高又联合颁布“解释(二)”,并于2026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律师界同仁一起研讨体育领域反腐案件所涉及的司法实务问题尤显意义重大。


研讨会伊始,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委员会副主席、董事局董事平云旺律师开场致辞。平律师表示本次研讨会聚焦"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恰逢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正式实施,意义深远。该案以司法利剑整治行业乱象,守护国粹清白,彰显了零容忍的反腐态度。象棋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瑰宝,曾因“买棋卖棋”蒙尘,损害了行业公信力。此案的依法审结,划定了体育竞技的法律红线,推动行业回归公平本源。专业化建设是大成的立所之本及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大成刑辩作为专业化建设的一面旗帜,始终引领专业发展方向。大成将以此次研讨为契机,夯实专业基础,提升服务能力,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大成力量。期待各位畅所欲言,深入交流,在思想碰撞中凝聚共识,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随后,大成刑委会牵头人、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娄秋琴律师致辞,娄律师向远道而来的大成分所同事,兼具律师与象棋专业资质的双师律师以及兄弟所和优先合作所的同仁致以特别感谢。娄律师表示,本次研讨会恰逢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施行第8天、正值新规落地初期,节点关键、意义特殊。大成律所两位律师有幸参与 “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 办理,为本次研讨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样本。此次研讨会是大成专业化与行业化深度融合的有益尝试。刑事业务与体育赛事规则交叉领域存在诸多待厘清的问题:如运动员个人行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适用的边界、行政规制与刑事规制的区分等。新司法解释降低了非公贿赂入罪门槛、明确了一些模糊的边界,这些都将影响赛事反腐领域的法律适用。期待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预祝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研讨会伊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孙晓洋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率先发言。孙晓洋律师表示,希望今天的探讨不仅对中国象棋界,甚至对中国体育界都有借鉴意义,对于涉体育领域、体育赛事的法律完善也有促进作用。据孙律师介绍,本案中六名原中国象棋特级大师被指控的罪名分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她以第一个罪名为例阐述了有关问题。孙律师指出,本案共涉及三类赛事,即邀请赛、锦标赛和象甲联赛,本案核心事实涉及的是邀请赛。但被告人在邀请赛中的买卖棋行为虽然违规,但不能构成指控的两罪,据此定罪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棋手注册所对应的赛事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但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参加邀请赛时并非代表注册单位参赛,赛事性质决定其参加该等赛事时具有明显的个人特征和个人属性,不具有单位属性。注册单位在参赛报名表上加盖公章不能被直接认定为棋手是代表注册单位参赛。因此,被告人的注册运动员“身份”不是“非公受贿”罪所规定的“职务”,参与赛事对局也不是“非公受贿”罪名下的职务便利。

此外,孙律师的当事人参加案涉邀请赛时注册身份和签约身份不一、错位,此一事实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律师对此进行了举证并经庭审质证。但一审合议庭对于辩方证据不予审查,明显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一审存在的此一错误,二审合议庭认为“辩方证据不影响对被告人参赛时身份的评价;且相关证据一审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对此亦发表意见,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被剥夺或限制”。孙律师认为这一观点明显违法。首先,对于没有经过一审审查的证据,二审迳行进行评价并不予采信,是在一审程序错误之上的错上再错。其次,对证据进行审查当然是指已经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这是证据审查的前置条件。二审合议庭将证据审查的前置条件置换为证据审查本身,明显与法不符。对涉案赛事分而析之、分而诉之、分而定之,是本案面临的重要问题。要厘清棋手的责任边界,让该归法律的归法律,该归规则的归规则,要尊重行业的自治权利。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中应当得到严格遵守,法律与规则之间的楚河汉界不可逾越。


广东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职业运动员、国家运动健将/象棋大师刘奕达,首先简要介绍了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的过往案例,梳理此类案件的共性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对该罪名的犯罪客体与职务权利外观进行解析,针对法条中“其他单位”“职务便利”作出分析,简述情形能够构成职务权利外观。

随后,他结合自身运动员从业经历,对《体育赛事名录》内的正式比赛范围、各类赛事的参赛性质与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则进行解读,并围绕运动员注册是否等同于具备职务权利外观、所属单位经营范围与签约合同范畴是否包含商业赛事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圣洁律师的发言以司法判决与单项体育协会纪律处罚的衔接为主题。俞圣洁律师认为,即便已经有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判决,单项体育协会在对涉案人员作出行业处罚之前仍然应当听取拟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原则上应该召开听证会。在拟处罚对象对事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照搬刑事司法判决的结论,而是应当对涉案事实进行独立的认定。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张志勇律师首先回顾了1979年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指出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对于刑事辩护、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随后根据“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的判罚,认为对此类行为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违背罪刑法定,有“类推”的嫌疑。根据司法实践,立法机关应该与时俱进,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刑法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针对此类犯罪,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运用好《解释(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与社会危害性,正确运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尽量做减轻处罚,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何慕律师本次发言以“楚河汉界”为喻,从双向维度厘清象棋赛事贿赂犯罪的边界。一方面,楚河汉界不能逾越刑法,只要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就应依法认定为犯罪。对棋手身份、职务便利等要素坚持实质判断,对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比赛、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刑法必须坚决规制,守住竞技公平底线。另一方面,刑法亦不能逾越楚河汉界,需恪守罪行法定原则,尊重象棋行业自治规则,在不同性质的赛事中区分注册资格与职务身份、个人竞技行为与单位履职行为,避免将行业违规、民事违约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为象棋项目的市场化、职业化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琦律师梳理了利用职务便利的立法演进,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从89年的司法解释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从范围、从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后他强调虽然在立法当中,不同的罪名的法律条款中都使用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表达。但是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其中构成要件要素中利用职务便利范围是不同的,甚至受贿罪与贪污罪相比有巨大的差异。在梳理了利用职务便利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演变之后,结合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陈琦律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完全同意孙律师的辩护方案,同时呢,强调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社会危害性作为立法和司法的重点,一定要引起辩护人的关注,尤其是体育比赛,文化内涵非常深厚,有时候对于不同的体育比赛中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弹性是非常大的,律师在辩护此类案件当中,一定要关注这个要素。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消费休闲行业委员会秘书长、大成青年律师委员会副秘书长熊宗鹏律师以斡旋受贿行为的认定规则及司法实务为主题开展专业分享。熊律师依次介绍了斡旋受贿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制的发展演变,详细拆解了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及三种典型情形,重点辨析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的边界,并深入解读了 “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 等实务难点,并结合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新规及典型案例,提出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辩护要点及策略建议,为相关职务犯罪的办理提供了有效指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秘书长常洁律师指出,新出台的两高《解释(二)》为体育界的贿赂犯罪辩护开辟了新空间。新解释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标准的规则,并强调必须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同时,围绕贿赂数额按实际获利认定、“承诺即构成受贿”的限定条件、“职务便利”的扩张边界、单位与个人行贿的实质区分、介绍贿赂罪的独立性认定、积极退赃的宽泛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常洁律师系统重构了体育贿赂案件的辩护策略,主张聚焦行业特性,推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判。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泓轩律师从厘清罪与非罪、涉案款项的性质甄别、辩护的破局思路三个方面进行评析。其中对于罪与非罪问题,除了行为主体是否适格之外,考虑到体育竞技领域的特殊性,着重从“利益诉求 - 职务行为 - 利益实现” 的因果链条是否完整为角度进行分析。此外,对于涉案款项性质问题,从行贿及获利逻辑入手,剖析合法收入、奖金收入与贿赂金额之间的关系。最后,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了关于辩护的破局思路。


大成律师事务所马圣昆律师认为,首先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的实质来看,应当存在一个关于“行贿人-受贿人-单位”之间的三角关系,处分单位利益的这个概念虽然没有存在于罪状描述之中,但是其应该是“职务行为”的应有之意。其次,对于单体对抗的运动赛事而言,利益之归属应当保持一致性,或输赢之权益均归属于双方单位,或输赢之权益均归属于个人,不应在双方之间适用双重的评价标准。由此,同时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制“买卖棋”双方恐产生法理上的矛盾。最后,“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概念的外延不宜过广,当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做保护的法益是同向并行的时候,是否仍然有必要以刑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需要审慎的进行判断。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带头人、大成刑委会顾问徐平律师提出了与大多参会者不同的观点。徐律师认为,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讲,“团体”是“单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总结中文词典对“团体”的定义,都含有“多人”、“有组织”、“有共同目标”的特征。

以这样的观念来看棋类邀请赛:有组织者,有各项资源的提供者,有赞助商,有比赛选手,有着共同遵循的比赛规程。因此,邀请赛所有参与方,构成一个中文意义上的“团体”,就是非公受贿罪中提到的“单位”。任何选手,只要接受邀请,同意按赛事规程进行公开比赛,对赛事组织者,就有公平比赛的信托义务;对看比赛的观众、其他参赛选手等等相关方,都有公平比赛的信赖保护义务。倘若选手故意让棋输棋,触犯刑法非公受贿罪的风险是极大的。


研讨会的最后,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犯罪辩护部主任窦荣刚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才溢律师分别结合各自办案经验、围绕贿赂犯罪定性、证据采信、辩护策略等核心问题深入探讨。两位外所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体育领域贿赂案件的办理思路与跨境合规视角。现场观点交锋、共识频出,为类案辩护提供了多元思路与实操参考。



最后,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作总结发言。他指出,对社会各行各业的不当行为进行司法治理,应遵循基本规则逻辑。本次研讨会紧扣实务痛点、回应司法关切,既深化了对体育贿赂犯罪构成与认定的理解,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未来大成刑事团队将持续关注体育法治、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等前沿领域,以专业能力服务法治实践、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本次研讨会作为 “大成刑事汇” 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以典型案例为纽带,以实务问题为导向,推动了刑事辩护理论与体育行业实践的深度融合,为体育领域腐败治理、贿赂犯罪精准惩治与有效辩护贡献了专业力量。

(部分发言嘉宾合影)

【注:北京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王生志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09001449号-1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08263 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