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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不在行政许可范畴 变相增设准入壁垒需全面叫停

时间:2026-06-12 16:06:10  来源:  作者:
导读: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一起地方行政机关违规设立共享电单车市场准入事项的案件,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写入工作报告。这份司法裁判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共享电单车不属于可设置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至此,依托行政特许筛选共享电单车经营主体的模式成为历史。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一起地方行政机关违规设立共享电单车市场准入事项的案件,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写入工作报告。这份司法裁判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共享电单车不属于可设置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至此,依托行政特许筛选共享电单车经营主体的模式成为历史。

此判例并非孤立的个案纠偏,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标志性一环。它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的案例形成合力,共同指向地方市场准入中的行政性垄断乱象。

透过这一现象审视,长期以来,不少地区固化了“重审批、轻监管”的惯性思维,习惯于以事前审批压缩市场空间。然而,共享电单车作为技术成熟、运营标准化的民生服务业态,其发展前景与优胜劣汰,理应交由市场和消费者评判,行政力量不应越俎代庖。

但现实却是,尽管顶层设计与法治规则日益完善,基层落地仍存梗阻。部分地方规避法律明文规定,假借项目招标、企业比选、名额分配及备案管理之名,行变相设限之实,公然违背市场准则。

此外,还有的地方政府指定本地公交集团统一承接共享电单车运营权限,再通过转包、合作等形式交由市场企业运营。此类模式看似采用市场化运作形式,实则依靠行政权力锁定准入资格,属于变相增设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的违规行为。这种新旧思维的交织,使得共享电单车行业的法治化治理仍面临严峻挑战。

不可否认,地方政府推行车辆投放配额、总量管控等举措,初衷是治理车辆乱停乱放、过度投放等问题,具备城市管理层面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监管一旦越界,便会异化为限制竞争的壁垒。

当下,部分地区的配额分配规则有失公允,已然形成市场壁垒。服务能力强、口碑良好的企业,会因配额限制难以拓展发展空间。依靠行政资源获得配额的经营主体,脱离市场竞争压力,不仅破坏行业生态,还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创新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梳理各类乱象不难发现,问题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混淆了监管权责,越权对共享电单车行业设置准入限制、干预市场竞争,依赖“筛选”代替“监管”的行政模式,扭曲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纠正地方治理误区的“清醒剂”。

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彻底摒弃配额管控、指定运营、招标设限等各类变相行政垄断行为,从“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中抽身,将行业优胜劣汰的选择权交还市场与消费者。(赛军)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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