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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境外犯罪与涉黄涉赌案件!李珍律师轻罪辩护实务技巧

时间:2026-07-28 10:02:58  来源:  作者:  点击量:185
导读:近年来,随着国际执法合作的深化,大量境外诈骗园区人员被遣返回国,境外回流案件持续高发。与此同时,涉黄涉赌类案件也呈现网络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长期专注于境外回流案件与涉黄涉赌案件的刑事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等良好效果。

近年来,随着国际执法合作的深化,大量境外诈骗园区人员被遣返回国,境外回流案件持续高发。与此同时,涉黄涉赌类案件也呈现网络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长期专注于境外回流案件与涉黄涉赌案件的刑事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等良好效果。本文结合李珍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系统讲解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与实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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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回流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


境外回流诈骗案件是当前刑事辩护中的热点和难点。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复杂、证据跨境调取困难,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很高。李珍律师结合多起办案经验,总结了境外回流案件的四大辩护方向。


(一)被害人身份之辩:被诱骗出境者的责任减免


很多赴境外诈骗园区的人员,最初是以"高薪工作"、"客服"、"翻译"等名义被诱骗出境的,到了之后才发现是诈骗窝点,但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参与工作。李珍律师认为,这类人员本质上具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双重身份,是辩护的重点。


在柬埔寨辗转三园区的案件中,当事人先后被转卖了三个园区,期间遭受殴打、监禁,最后家人支付了巨额赎金才得以回国。李珍律师通过收集求救聊天记录、赎金转账凭证、伤情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了当事人被诱骗、被胁迫、被转卖、被解救的全过程。


李律师指出,对于这类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辩护时要突出几个要点:


第一,出境目的的正当性——最初是基于正常求职出境,不是为了实施诈骗;


第二,参与的被动性——到境外后发现真相,但人身自由被限制,不参与就会遭受暴力惩罚,属于胁从犯;


第三,努力脱离的主动性——是否有尝试逃跑、求救、联系家人等寻求脱离的行为;


第四,回国后的配合度——主动回国还是被遣返,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


这些情节不仅影响量刑,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影响定罪。对于完全被胁迫、没有任何自主选择空间的人员,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或免除处罚。


(二)地位作用之辩:底层人员的责任切割


境外诈骗集团层级分明,从老板、管理层到技术、话术、客服、后勤,角色众多。但实践中,被抓获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是底层人员,真正的幕后大佬还在境外逍遥法外。李珍律师强调,辩护时必须为底层人员做好责任切割。


在语聊平台IOS开发案中,当事人只是一名外包开发工程师,负责APP的技术功能开发。李珍律师提出,技术开发本身是中性行为,不能因为产品被用于犯罪就当然追究开发者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开发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当事人只是按需求完成开发任务,对平台的实际运营模式和诈骗性质不知情,就不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


李律师总结了底层人员责任辩护的几个通用角度:


岗位职责:具体做什么工作?是否接触核心诈骗环节?是决策层还是执行层?


薪酬结构:是固定工资还是诈骗提成?收入与诈骗业绩是否挂钩?


知情程度:对整个诈骗模式、涉案金额、危害后果了解多少?是明确知道还是隐隐觉得不对劲?


参与时长:参与了多长时间?是刚去就被抓还是干了很久?


获利情况:实际赚了多少钱?是高薪还是普通工资?


通过这些维度的分析,可以清晰地将底层人员的责任与整个犯罪集团的责任切割开来,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三)证据不足之辩:存疑不起诉的成功路径


境外诈骗案件由于证据跨境调取困难,往往存在证据薄弱的问题。李珍律师办理的学历提升诈骗案,最终取得了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就是证据辩护的典型案例。


李律师在阅卷后发现,控方的证据体系存在多处漏洞:一是当事人具体参与了哪些诈骗行为缺乏直接证据;二是当事人对机构诈骗模式的知情程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是指控的诈骗数额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不清晰。针对这些疑点,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证据角度逐一拆解指控。


李珍律师认为,证据辩护要重点关注:


第一,言词证据的印证情况——同案犯的供述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之处?


第二,客观证据的支撑力度——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明知"是主观状态,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推断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第四,数额认定的准确性——每一笔数额是否都有证据支撑?存疑的数额是否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排除?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只要证据链存在重大疑点,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四)偷越国境与诈骗的数罪辩护


很多境外回流案件中,当事人同时被控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李珍律师指出,两罪并罚时要注意辩护策略的协调。


对于偷越国境罪,辩护重点在于情节轻重。如果出境目的是正常务工、且在境外没有实施严重犯罪,偷越国境的情节相对较轻,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注意偷越国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牵连关系——如果偷越国境就是为了实施诈骗,可能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当然,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争取。


二、涉黄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涉黄类案件包括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多个罪名,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异很大。李珍律师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中取得了终止侦查、无罪释放的结果,积累了宝贵的无罪辩护经验。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涉黄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在协助组织/容留/介绍卖淫。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无罪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中,李珍律师就是从主观明知切入展开无罪辩护的。当事人在场所内工作,但坚称不知道有卖淫活动。李律师从多个角度论证当事人确实不知情:场所对外宣称是正规按摩、当事人工作区域与核心区域隔离、工资水平与普通服务人员一致、入职时间短等等。综合这些因素,可以得出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故意的结论。


李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往往采用推定规则——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工作内容、获利情况、异常迹象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应当知道。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找出反证,推翻这种推定。


(二)行为性质的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


涉黄类案件中,行为性质的界定直接影响罪名和量刑。同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也可能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李珍律师总结了几个关键区分标准:


组织卖淫 vs 协助组织卖淫: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行为。有组织、管理、控制行为的是组织卖淫,仅起辅助作用的是协助组织卖淫,量刑差别很大。


容留卖淫 vs 组织卖淫:容留仅提供场所,组织还包括管理、调度、定价等行为。容留卖淫的量刑远轻于组织卖淫。


正规按摩 vs 色情服务:很多案件处于灰色地带,"打fj"、"胸推"等边缘性服务是否属于"卖淫"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标准也不统一。这是重要的辩护空间。


准确界定行为性质,选择最有利的定性方向,是涉黄案件辩护的关键。


(三)证据辩护:言词证据的审查要点


涉黄案件的证据往往以言词证据为主——卖淫人员的证言、嫖娼人员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等。这类证据主观性强、稳定性差,是辩护的重点突破口。


李珍律师建议,审查言词证据要注意:


第一,证言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如果只有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定案;


第二,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第三,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卖淫人员为了争取从轻处理,可能会夸大或虚构事实;


第四,证言的细节是否符合常理——描述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细节是否合理,有无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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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赌类案件的辩护策略


网络赌球、线上棋牌、游戏赌博等涉赌类案件近年来高发,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演变。李珍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总结了涉赌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开设赌场与参与赌博的区分


开设赌场罪量刑较重,而一般的参与赌博只是治安违法,最多构成赌博罪(轻罪)。两者的区分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在网络赌球案中,李珍律师就重点分析了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如果只是自己参与赌博,或者偶尔帮朋友下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有当行为人具有组织、招揽、代理、抽头等行为时,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李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开设赌场"主要看几个特征:是否有固定的赌博场所或平台、是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是否有组织管理行为、是否从中抽头渔利。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


(二)赌资数额的认定辩护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与赌资数额直接挂钩,数额辩护至关重要。李珍律师提醒,赌资数额的计算往往存在"注水"情况:


第一,流水不等于赌资——网络赌博中,同一笔钱可能反复投注,形成多倍流水,但实际赌资只有一笔。不能把全部流水都算作赌资;


第二,要区分投注金额与实际输赢——赌资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同做法,要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计算方式;


第三,违法所得要据实核算——抽头渔利的数额必须有证据支撑,不能估算或推算。


(三)游戏赌博的定性争议


随着游戏产业发展,很多游戏内置的抽奖、开宝箱、挖宝等玩法被指控具有赌博性质。这类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李珍律师认为,游戏内的概率玩法与赌博的核心区别在于:游戏道具是否可以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如果游戏币、道具只能在游戏内使用,不能提现、不能交易变现,一般不认定为赌博。反之,如果存在官方或地下的变现渠道,就可能触及赌博红线。


此外,还要看游戏的主要功能是什么——是以娱乐为主还是以赌博为主?如果游戏本身有完整的玩法体系,抽奖只是附属功能,与纯粹的赌博平台有本质区别。


四、轻罪案件的不起诉辩护


李珍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取得了不起诉结果。她总结了轻罪案件争取不起诉的几个关键策略:


一是积极退赃退赔。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不起诉的重要砝码。退赃越早、越彻底,效果越好。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罪案件,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是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不起诉的概率较高。


三是挖掘证据疑点。即使是看似简单的案件,仔细审查也可能发现证据漏洞。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有存疑不起诉的空间。


四是突出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胁从犯、预备犯、未遂犯、从犯、数额较小、后果不严重……这些都是情节轻微的表现,结合认罪认罚,很有希望争取不起诉。


结语


境外回流案件与涉黄涉赌案件各有特点,但辩护的核心逻辑是相通的——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客观、数额、地位等多个维度寻找突破口,结合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珍律师以其专业细致的办案风格和人文关怀的沟通方式,在一个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如果您或家人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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