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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拒不归还租赁物 司法守护群众财产权益

时间:2026-10-10 07:26:37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张玲 李曼  阅读量:1
导读:自驾出游租车方便快捷,但也暗藏不少纠纷风险。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租赁摩托车及运动相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法治瞭望(通讯员 张玲 李曼)自驾出游租车方便快捷,但也暗藏不少纠纷风险。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租赁摩托车及运动相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摩托车出借合同》,约定李某从王某处租赁一辆高档摩托车和某品牌旗舰款运动相机一台,双方商定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

  租赁期满后,李某虽如期归还了摩托车,但对于价值不菲的运动相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相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李某从王某处租赁一辆摩托车和运动相机一台,双方签订出借合同。承办法官告知被告李某,根据合同内容,租赁期满后依法应返还租借物且支付租金。李某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短期内一次性偿付有困难,法官耐心疏导,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分期支付王某摩托车租赁费及相机租赁费,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示

  随着“轻资产”生活方式的流行,贵重物品的短期租赁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承办法官提醒:

  1. 合同要“明”:租赁高档电子产品、车辆等物品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押金数额及损坏赔偿条款,切勿仅依靠口头约定。

  2. 证据要“留”:交付物品时应进行检查并记录,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物品交接单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将是维权的关键。

  3. 诚信要“守”:欠债还钱,有物归物。恶意占有他人财物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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