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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报道:你“舌尖上的幸福”,我们来守护

时间:2024-03-15 15:29:14  来源:  作者:
导读: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健康饮食的期待,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溯源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推出特别报道,透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读懂检察机关为守护百姓幸福“食”光、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作的不懈努力。

PART 01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以次充好”假冒白酒系列案】

2019年至2022年,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某房屋作为制假窝点,以次充好,将低等白酒灌装为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等高档品牌白酒,销售给石门县的李某某,江西省泰和县的王某某等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高档白酒”在当地销售给消费者,累计销售金额达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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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就案件管辖、定性、证据收集提出具体意见,并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区分主从犯,对部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涉案金额较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严打击。最终,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2021年以来共办理食品领域刑事案件11件26人,涉及罪名有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中2021年办理4件5人,2022年5件18人,2023年2件3人。在具体办案中,注重全链条打击,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摧毁犯罪组织网络。并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确保形成有力震慑。

PART 02  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零容忍”食品违法行为

【“甜蜜馒头、包子”≠健康馒头、包子】 

2023年3月,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巡查时,发现城区两家早餐店经营者杨某某、龚某某为了让包子、馒头口感更好、更甜,违规添加孔雀牌甜蜜素及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公安机关以两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注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消除追责盲区,助推“治罪”向“治理”转变,结合案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杨某某、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2023年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法院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4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深究原因,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经营主体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后,仅收取部分罚款,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导致申请执行逾期。针对该违法情形,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推进整改,并以此为契机,建立了申请执行台账和追责机制。

2023年,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深度融合刑事、行政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结合个案办理,高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破解案件不起诉后“不刑不罚”的僵局,依法制发7份行政处罚检察意见至相关单位,督促追究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有效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PART 03  食品安全大于天 公益诉讼筑防线

【守护校园“放心食堂” 公益诉讼勇出击】

2022年,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石门县食安办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发现永兴街道双溪坪完小食堂卫生条件较差,无“三防”措施。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收到立案决定书后,两部门高度重视,就检查发现的情况进行沟通交流,之后石门县教育局投入10万余元对该校厨房进行了提质改造,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溪坪完小食堂提质改造进行专业指导。在新学期开学之前,孩子们有了“放心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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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一老一小”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围绕食品安全领域开展多个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2021以来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相关单位严防食品安全问题。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对县城部分中小学周边食品摊贩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学校周边经营的食品摊贩普遍存在卫生不达标,缺少“三防”设备,无经营资质等问题;随即,对负责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单位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不规范经营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2022年2月至8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还开展了乡镇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解决好校园周边个别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幼儿园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问题。2023年2月,按照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石门县人民检察联合石门县民政局开展“筑牢保护伞,守护夕阳红”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实地走访了全县17个乡镇、4个街道的养老机构,就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分乡镇政府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同年11月至12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回头看”,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12家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此外,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还对农贸市场无快检、网络餐饮无证经营、无人售货机未公示营业资质等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项公益监督,并在履职过程中,与石门县食安办联合出台工作方案,实现“以我管促都管”,有力督促了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下一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持续关注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立足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协调联动,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方位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讯员:徐超、覃彬、龙嗣伟)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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