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系统梳理征地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北京市被征收人提供清晰、可参考的依法维权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北京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均由本所资深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亲办,覆盖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大型企业腾退搬迁、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房屋手续不全违法逼迁、拆迁安置房分配、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承租企业拆迁疑难、企业厂房限期拆除、拆迁多年不予补偿安置、农村土地遭遇强制清表、离婚后拆迁补偿款纠纷等全流程争议场景。万典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从征收拆迁全链条合法性审查切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十起典型案例均为北京市生效裁判案件,兼具规则代表性与实务指导性,具体如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宅基地房屋强拆案
案号:顺政复字(2026)289号
代理律师:黄郎、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本案中村委会虽自称实施拆除行为,但结合《通知书》、《告知书》内容及现场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事实,应认定拆除行为由镇政府实施。镇政府在拆除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对涉案地上物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x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宅基地是祖上流传下来的,申请人父亲于1979年5月18日立下分家单,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地的4号房屋、土地及涉案东侧房屋、土地分给了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
1993年9月20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政府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只登记了四号房屋的宅基地面积,遗漏了四号房屋东侧房屋宅基地面积,申请人多次找村委会及政府要求变更登记,但相关部门均未依法处理。
后因四号房屋东侧的房屋倒塌,申请人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在得到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在4号房屋东侧建设主房、配房、车库共计123.36平米,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2025年11月3日,当地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第001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申请人在北京市顺义区xx胡同4号东侧建设的房屋,已经严重违反了本村《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属于私搭乱建的情形。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现通知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前自行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拆除、回填、清理整改工作。逾期未自行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相关权利,村委会将履行自治职能,采取拆除、回填、清理措施。xx村委会向申请人妻子刘xx直接送达上述通知书,刘xx拒绝签字。
2025年11月19日,xx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xx村拆字[2025]第001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1月3日,xx村委会对申请人位于xx胡同4号东侧建设的房屋,送达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11月14日前自行整改完毕。经复查,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完成整改。xx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履行自治职能。现依据本村《村规民约》及村两委会议决议,xx村委会将于2025年11月30日,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除、回填、清理行为。同日,xx村委会将上述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妻子刘xx。
2025年12月9日当地镇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及机器设备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黄郎、王江维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xx村委会称其接被申请人转办举报申请人私搭乱建的12345热线工单,就案涉建筑开展测量工作,测量完毕之后认为举报属实属于私搭乱建。12月9日,xx村委会出资雇佣机器和人工,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工作,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的负责包村工作的镇长、包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现场,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胡同四号东侧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建筑由xx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xx村委会虽然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结合告知书及通知书表述内容、拆除现场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场等情况,被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拆除行为应认定为由被申请人实施。据此,被申请人在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亦未对涉案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故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9日对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xx胡同四号东侧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不能简单以村委会自认拆除,就否定镇政府的行政责任,刺破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名义下的违法强拆面纱。对北京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建房、登记遗漏类房屋遭遇以自治名义逼迁、强拆案件具有很强指引价值。
案例二: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拆迁腾退案
案号:(2025)京0112民初41860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吕聊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xx镇政府与xx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据已查明的事实,xx公司已于2019年完成腾退工作,其卷宗已通过xx镇政府内部审计审核,xx镇政府应向xx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通州区xx镇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方案》,载明X公司是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项目各项手续办理、腾退补偿资金筹措并足额到位等工作;xx镇政府负责本项目的腾退工作,即项目腾退人,负责落实方案政策、签订腾退合同等工作。……
2021年9月28日,被告xx镇政府(甲方)与原告xx公司(乙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总金额已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将本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协议签订日前的原状交予甲方,由甲方负责拆除(伐移)、腾退;乙万按本协议约定完成腾退房屋、交付拆除的义务后,甲方将对乙方有关腾退的卷宗进行审计,待乙方卷宗通过审计审核无误后,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0%给乙方;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被腾退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有尾款。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但自腾退完成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吕聊聊(实习)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双方确认xx公司于2019年完成腾退。xx镇政府认可案涉腾退已通过五方小组的审核认定,但因未通过X公司审计审核,故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审理认为:
xx镇政府与xx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据已查明的事实,xx公司已于2019年完成腾退工作,其卷宗已通过xx镇政府内部审计审核,xx镇政府应向xx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xx镇政府以未通过X公司审核为由予以抗辩,但其与xx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以通过X公司审核作为支付条件,该理由不能对抗作为被腾退人的xx公司,故本院对xx镇政府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现xx公司要求xx镇政府给付腾退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尾款支付时间,xx镇政府逾期支付款项,势必给xx公司造成相应损失,故其主张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双方关于前50%款项的支付时间并未作明确约定,故对于xx公司主张的尾款支付时间之前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xx公司主张的利率标准,本院亦予以调整,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给付北京xx有限公司腾退补偿费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二、驳回北京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保护腾退企业的信赖利益与财产权益,规范北京集体非住宅腾退项目履约行为,对同类腾退协议 “背靠背付款、以审代付” 争议提供清晰裁判参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北京市大兴区拆迁款及安置房分配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15民初7442号
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杨x作为23号院农业户籍人员,应被认定为23号院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对于拆迁过程中因宅基地转化的相关拆迁利益,杨x有权主张分割。同样,23号院内有农业户籍登记的未成年人,与该院内其他农业户籍成年人一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由宅基地所转化的单纯与资格直接相关的拆迁利益,享有同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杨x与沈x久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杨x将户口迁入。2016年分家析产,经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路23号院第一层第五、六、八、十二间房屋归杨x所有。
2017年9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沈xx由杨x抚养,婚生子沈x由沈x久抚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尚未分割。
拆迁腾退没有任何补偿
2017年当地进行腾退,原告杨x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却没有任何人来与原告协商拆迁事宜,也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随后杨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晶律师代理案件。
师晶律师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获取拆迁协议和安置方案,但是腾退方却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后来通过诉讼等方式,在法院的调解下,杨x获悉了补偿协议,经调查了解:
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腾退人,与被告沈x久、沈x钢(沈x久父亲)签订了《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并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沈x久及沈x钢分别选定了两套定向安置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杨某继续委托师晶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沈x钢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关于北京市大兴区xx地区住宅房屋拆除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现为暂用名称和楼号,最终以竣工后批准的小区名称及楼号为准)房屋的合同权益由杨x、沈xx共同享有,其中50平方米的权利由沈xx享有;
二、沈x钢、沈x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杨x给付补偿款826699.61元;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宅基地腾退中户籍、身份资格对应的拆迁利益分割规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不因离婚、抚养安排当然丧失;院内农业户籍未成年人和成年农业户籍权利人享有同等的宅基地衍生安置权益。为北京宅基地腾退中离婚分户、子女抚养、家庭成员内部拆迁利益分配这类家事交叉拆迁纠纷划定裁判边界,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在征收安置中的平等权利。
案例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1民初883号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裁判要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五人为兄弟姐妹,原告四人均为女性,被告为男性。原、被告父母生前均为某木材厂的员工,原告父亲于1986年1月19日去世,之后原告母亲以夫妻二人的工龄折抵,另添32000元,家人共同筹钱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张xx名下,张xx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生前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过处置,也未立有遗嘱。被告吕x良将房屋据为己有。
后原告吕x香四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
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表示四原告曾承诺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xx之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故本案继承人为张xx之子女。被告主张其对张xx生前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应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京城区xx号房屋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屋产权继承与拆迁前置确权的典型,厘清公房折算工龄购买的产权房遗产认定规则: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使用双方工龄出资购房,登记在在世一方名下,无遗嘱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共有。对城区老旧私房、房改房继承确权、提前化解拆迁前置权属争议有示范作用。
案例五:北京市通州区某企业承租期间遇到征收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12民初225号
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xx环保公司、xx投资公司及xx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其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xx村委会与xx投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将104.19亩土地出租给xx投资公司。2005年9月19日,被告xx投资公司(甲方、出租方)、原告xx环保公司(乙方、承租方)及第三人xx村委会(丙方、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6亩建设性用地租赁给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标的土地转租给乙方,租赁分三期,总计50年,租期自2005年11月1日起,前两期每期二十年,第三期十年。
三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丙方无权向乙方收取租金;乙方有依法在租赁地块进行建筑、扩建、转租等根据自身需要妥善处置权力;本合同提前中止或到期终止,乙方自行建造的建筑、安装的设备及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遇国家征用合同土地,除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丙方所有外,地上建筑及其余所有补偿均归乙方所有,此外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当年剩余月份土地租金。
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租赁费用总计108.57万元分5年付清,最后一笔于2012年11月1 日前支付,后乙方按约定支付了50年的全部租金。
2019年12月19日,第三人xx村委会向被告xx投资公司发出《土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称其接到镇政府通知,因相关工程建设,需征收上述土地,被告需将土地交付国家,通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要求被告xx投资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之前腾退、移交。
2021年2月1日,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xx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树木及青苗腾退补偿协议》,约定原告将承租的6亩土地全部交由镇政府统一清除。被告xx投资公司应退还合同解除后及无效后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晶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19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北京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且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
二、北京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金818498元。
【典型意义】
为北京大量集体土地承租企业在征收腾退中的合同解除、租金返还、补偿归属问题提供裁判标准,平衡土地出租方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的权益,防范出租方借征收占有承租方应得补偿。
案例六:北京市昌平区某企业遭遇限期拆除案
案号:昌政复决字【2022】95号
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本案中,xx镇政府主张xx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1680平方米,但镇政府仅提交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用途等违法建设基本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xx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申请人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违法建设,限期2022年4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
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
……
本案中,xx镇政府主张xx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1680平方米,但镇政府仅提交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用途等违法建设基本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xx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作出法律文书后应当依法进行送达。本案中,首先,xx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书前未履行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查处程序明显不当。其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文书应当穷尽合理送达方式。xx镇政府在未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现场张贴方式进行送达,不符合送达程序之规定。
案件结果
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京昌x限拆(2022)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能仅依据规划部门复函,必须完整核查建设主体、建设时间、用途、历史形成背景,履行现场勘验、询问、合法送达等程序;早年响应治理号召投资形成的农业配套用房,不能简化程序直接定性违建并限拆。
案例七: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12行初1212号
代理律师:冯凯、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杨xx、刘xx三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承包耕种土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了当地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其中包含了三原告的土地,但时至今日三原告并没有拿到任何补偿款。
随后杨xx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此次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当地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共计4108.46万元,紧接着三原告就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村委会收到后一直没有答复。
2019年9月6日三原告向xx镇政府申请其督促村委会确认分配方案并向三原告公开该方案,但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置若罔闻,未给三原告任何答复,也没有采取任何督促措施,并且时至今日都未制定未公开分配方案。三原告咨询万典律师之后,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xx镇政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杨xx、杨xx、刘xx等人<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违法。
【典型意义】
裁判明确乡镇政府对村级征地补偿分配、村务公开的监管义务,打通村民监督集体土地补偿分配的救济路径,解决实践中补偿款到村后 “分配方案不透明、村民不知情、拿不到补偿” 的痛点,强化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的公开性。
案例八: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拆了15年没补偿没安置案
案号:京建复字(2023)37号
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作出本案《答复》,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并未补充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要求尽快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在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再无其他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按现有的申请人已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杰与李x青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x航系二人之子。申请人王x杰与案外人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系亲兄弟,王x勤系五人的祖父。王x勤去世后遗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5号院内房屋一套,即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屋。
1998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该院内北方5间由王x杰兄弟五人继承,院内剩余的回廊和厨房等建筑面积70.8㎡目前一直保持共有未分割状态。
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多年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且均单独分户后各自审批了宅基地并享有自己的房屋。王x杰陪伴照顾老人仍在老宅居住,村委会以王x杰可以使用老宅基地为由未另行为王x杰审批宅基地。
2009年,5号全院被纳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拆迁范围,王x杰在遭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人在其他权利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对5号全院进行了拆除。其他四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确认王x杰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后,拆迁方告知由于兄弟五人已经分户,不再同属于一个家庭成员,所适用的安置条件不一样,且5号院内既有已经分割的独有部分,又有尚未分割的共有部分,需兄弟五人先进行分家确权。申请人与其他四兄弟未能达成分家析产协议,该拆迁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已经15年。
为了解决拆迁难题,王x杰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于2023年6月5日协助当事人向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但被二次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复议。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针对共有老宅、部分权利人签约后协议被确认无效、长期悬而未决的拆迁遗留问题,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得回避裁决职责、应当及时处置补偿安置争议的原则,为多年积案、共有产权老宅拆迁遗留问题提供救济路径。
案例九: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政府强制清表案
案号:(2019)京0112行初492号
代理律师:冯凯、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镇政府作为拆迁单位,依照拆迁方案为其应当负责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进行拆除工作,但镇政府并未提交其办理的项目拆迁手续,没有与原告孔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其支付搬迁补偿资金;在实施拆迁工作过程中,镇政府未对原告孔某某的室内财产进行录像和清理登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拆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孔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1998年9月2日,原告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孔某某承包涉案土地62亩,承包费为每亩每年84元,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孔先生平整废旧渠道、排水沟、对租赁土地周边进行开荒整治。2004年6月26日,原告孔某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实际经营面积为70亩。
多年以来孔先生依照合同按时交租金,并依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在该地块上建设用于人工居住及看护蔬菜、放置劳动工具的房屋,建设钢架蔬菜大棚用于种植蔬菜,种植树木数万棵,并在承包地的边界安装防护网。
2019年镇政府为“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PPP建设项目”建设所需,须征用原告孔某某承包合同项下的70亩土地。镇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就拆迁补偿与原告协商,由于补偿款不合理加之没有对孔先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8月3日上午6时许,镇政府组织人员进入了原告孔先生的承包地,将房屋、蔬菜大棚推平,树木连根拔起,蔬菜全部铲除。强拆后又将废铁拉走,将原告承包地四周用铁皮、架子管封堵,使原告损失惨重。
孔先生最终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师晶二位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挽回自己的损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镇政府作为拆迁单位,依照拆迁方案为其应当负责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进行拆除工作,但镇政府并未提交其办理的项目拆迁手续,没有与原告孔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其支付搬迁补偿资金;在实施拆迁工作过程中,镇政府未对原告孔某某的室内财产进行录像和清理登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拆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孔某某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承包地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该案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警示征收机关禁止 “先清表、后补偿” 的违法征收模式,对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大项目征地中土地清表程序、财产保全义务形成示范。
案例十: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撤销强制拆除决定案
案号:通政复字【2020】20号
代理律师:冯凯、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合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3日,申请人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化名)、第三人北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xx公司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
2019年,申请人公司所在村工业区已经被列入腾退地块,因申请人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逾期被申请人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同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又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x强拆字【2020】第007号)。
随后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行政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拆决定是作出强拆决定的基础,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强拆决定自认也就于法无据,万典律师继续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合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
但本案中,因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x限拆字【2020】第007号)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限拆决定。
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强拆决定书》失去了其作出的合法性基础,故被申请人在此前提下作出《强拆决定书》亦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x强拆字【2020】年007号)。
【典型意义】
该案清晰展示违建查处的行政程序递进关系,限拆公告、救济期限、强拆决定环环相扣,任一前置文书违法,后续强制文书均不能成立,为腾退项目中企业被连续下发限拆、强拆文书时,分步复议撤销、阻断强拆流程提供可复制的维权思路。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行政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团队,业务覆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违法建筑处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全品类行政法律事务。
后续事务所将持续分批次发布各地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拆解裁判规则、梳理维权路径,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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