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诈骗犯罪不断迭代升级,从传统的街头诈骗、合同诈骗演变出网络交友诈骗、投资平台诈骗、电商补贴诈骗等多种新形态。与此同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等新型计算机犯罪也日益增多。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黄玉麟律师长期专注于诈骗犯罪与计算机犯罪辩护,办理了大量相关案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系统的辩护方法论。本文结合黄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深入解析诈骗与计算机犯罪的辩护策略。

一、诈骗犯罪的核心辩护思路
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黄玉麟律师指出,诈骗案件的辩护要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认定"三大核心展开。
(一)主观目的之辩: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很多诈骗案件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却被以刑事手段追诉。黄玉麟律师强调,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海鲜运输敲诈勒索案中,货主因运输费用纠纷报案称被敲诈勒索。黄玉麟律师通过梳理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还原了事件全貌:双方存在真实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费用争议源于对附加服务条款的理解分歧,当事人主观上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而非凭空勒索财物。黄律师提出,即使主张金额偏高、催款方式过激,也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应动用刑法手段。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黄玉麟律师总结了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几个重要维度:
第一,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有真实的服务、商品、项目作为支撑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
第二,资金去向和用途——是用于约定的经营活动,还是挥霍、转移、隐匿、携款潜逃;
第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还是根本不打算履行;
第四,事后态度——是积极承担责任、设法弥补,还是逃避责任、一走了之。
(二)客观行为之辩:虚构事实的程度与边界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但在实践中,"虚构"的程度千差万别,不是所有不实陈述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以游戏冒充异性骗钱案为例,网络交友中虚构身份信息十分常见,但虚构性别身份不等于诈骗。黄玉麟律师分析,如果双方确实有情感互动,被害人是基于感情自愿转账赠与,那么这种"情感欺诈"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必然构成诈骗罪。只有当行为人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如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骗取钱财时,才符合诈骗的特征。
再如打麻将设套诈骗案,"出千"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存在争议。黄玉麟律师指出,赌博中的欺诈行为与典型诈骗有所区别,被害人本身也有赌博故意,对可能输钱有明确认知。这种案件在定性上往往存在争议空间,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三)数额认定之辩:挤干水分、降低档次
诈骗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的法定刑幅度。黄玉麟律师认为,数额辩护是诈骗案件中最务实、最有效的辩护方向之一。
在骗取饿了么平台补贴案中,黄玉麟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逐笔核对订单,区分正常订单与虚假订单,准确认定实际骗取的补贴金额。对于有真实交易基础、只是部分违规的订单,主张从诈骗数额中剔除。通过精细化核算,将指控数额降到最低,为后续不起诉辩护奠定了基础。
黄律师总结了数额辩护的常用方法:
一是剔除合理支出和成本——不能把全部流水都算作诈骗数额,要扣除正常的经营成本和支出;
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已经实际骗取到手的才是既遂,未得逞的部分可以从轻;
三是从犯只对参与部分负责——共同犯罪中,从犯只对自己参与期间、参与环节的数额负责,不对全案总额负责;
四是证据不足的数额不予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金额,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排除。
二、常见诈骗类型的专项辩护要点
(一)投资类诈骗:平台运营者的责任边界
玉石盘、赌石、虚拟币投资等是近年来高发的诈骗类型。黄玉麟律师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他指出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玉石盘投资诈骗案中,当事人只是平台的普通运营人员。黄玉麟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第一,当事人不是平台的发起者、设计者和实际控制人,对平台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缺乏完整认知;第二,当事人仅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分成,没有从诈骗活动中获取高额收益;第三,当事人的工作内容是常规运营维护,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不参与话术设计。综合来看,当事人主观明知程度低、客观作用小,没有逮捕必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而在云南瑞丽赌石诈骗案中,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辩护策略相应调整。黄律师在主犯认定上提出部分异议,同时将重点放在量刑辩护上: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当庭悔罪、初犯偶犯,多管齐下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
(二)电商平台类诈骗:刑民交叉的出罪空间
随着电商经济发展,骗取平台补贴、虚假交易套取优惠等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往往处于刑民交叉地带,有较大的出罪空间。
黄玉麟律师办理的饿了么补贴诈骗案就是典型。黄律师认为,这类案件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金额通常不会特别巨大;二是平台本身也有管理漏洞;三是当事人多为中小商家,主观恶性不大;四是退赔后平台损失能够完全弥补。
对于此类案件,黄律师的辩护路径是:
第一步,准确核算涉案金额,剔除争议部分;
第二步,积极全额退赃,争取平台谅解;
第三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争取不起诉。
由于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退赔后被害人损失完全弥补,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起诉的成功率较高。

三、计算机犯罪的辩护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入发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新型计算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这类案件技术含量高、法律适用争议大,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技术定性辩护:罪与非罪的界限
计算机犯罪辩护的第一道关口是技术定性——涉案程序或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
黄玉麟律师办理的医疗预约平台抢号案中,当事人编写的程序被用于抢专家号倒卖。黄律师分析,这类程序的工作原理是模拟人工操作、自动提交请求,与黑客攻击、突破防火墙、植入木马等典型的"侵入"行为有本质区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犯罪,但技术定性直接影响罪名选择和量刑轻重。
黄律师指出,计算机犯罪的技术辩护需要关注:
第一,是否突破了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如果只是利用系统规则漏洞,而非突破技术防护,定性上可能存在争议;
第二,对系统的影响程度——是仅仅获取公开数据,还是深入系统核心、造成系统破坏;
第三,数据的性质——是公开可获取的数据,还是需要权限才能访问的敏感数据。
(二)责任范围辩护:全案数额与个人责任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上游利用者造成的危害后果巨大,但工具提供者的个人获利可能很少。如何界定工具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是辩护的关键。
在医疗抢号案中,全案涉案获利一千二百余万元,而编写程序的当事人个人获利不足一万元。黄玉麟律师重点论证:
第一,当事人只实施了编写程序这一个行为,没有参与后续的运营、推广、倒卖等环节,对上游人员的完整犯罪模式缺乏认知;
第二,当事人的获利与其行为相对应,仅收取了少量技术服务费,没有从千万元级的总获利中分成;
第三,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事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和获利负责,不应对全案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通过这种"切割责任"的辩护策略,成功将当事人的责任从千万元级的大案中剥离出来,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三)主观明知辩护:提供工具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提供工具类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将用于违法犯罪,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黄玉麟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只是开发了一款中性工具,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人会用于犯罪,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他人用于犯罪仍提供工具,则可能构成帮助犯或独立的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往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工具是否具有明显的违法用途、是否有用户明确告知用于违法活动、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是否有隐蔽交易方式等。辩护律师要从这些细节中寻找当事人不明知或明知程度较低的证据。
四、程序辩护:黄金37天的精准操作
无论是诈骗案件还是计算机犯罪案件,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都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黄玉麟律师总结了"三阶辩护法":
第一阶段(刑拘后7日内):快速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初步评估取保可能性;
第二阶段(刑拘后7-30日):收集有利证据,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第三阶段(审查逮捕7天):这是最关键的一周,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不逮捕的理由。
黄律师特别提醒,计算机犯罪案件由于技术复杂、取证难度大,侦查机关往往倾向于报捕。但正因为取证难,证据上的薄弱点也多,审查逮捕阶段恰恰是辩护的好时机。只要能指出证据上的关键疑点,或者论证社会危险性不大,不予批捕的成功率并不低。
结语
诈骗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是当前刑事犯罪中的高发类型,且不断演变出新形态、新手法。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黄玉麟律师始终坚持"精准定性、精细辩护"的理念,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数额认定、责任范围等多个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家人面临诈骗、计算机犯罪等相关刑事指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把握最佳辩护时机。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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