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企业法务、技术负责人与涉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讲透商业秘密认定的核心——"三性"。
核心结论先说:一个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关键看它是否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这三性既是刑事控告的基础,也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抗辩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记辉律师,兼具前公安侦查与近十年刑辩经验,擅长从"三性"入手双向办案——控告时锁死三性,辩护时拆解三性。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秘密性要求涉案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司法实践中,判断秘密性主要看:
l 该信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行业常识、公开渠道可获取;
l 是否通过"反向工程"即可轻易获得;
l 是否为权利人独有的技术方案、配方、算法、经营诀窍。
辩护要点:若能证明涉案信息属公知信息或可通过公开渠道、反向工程获得,则可否定秘密性,从而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价值性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竞争优势。注意两点:
l "潜在"价值也认可——尚未产生收益但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方案同样受保护;
l 价值性通常通过研发投入、市场份额、许可费用等佐证。
控告要点:企业需证明该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或经济价值,为损失数额认定提供基础。
三、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成为争议焦点的一性。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例如:
l 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l 建立分级保密制度、权限管理;
l 对涉密文件加密、标记密级;
l 限制接触人员、留存接触记录。
关键教训:如果企业从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即使信息本身秘密且有价值,也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是许多企业控告失败的根本原因。
四、三性在"控告 vs 辩护"中的双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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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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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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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被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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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锁定三性:证明信息秘密、有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是成功立案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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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被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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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拆解三性:主张信息公知(否秘密性)、无保密措施(否保密性)、无实际价值(否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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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企业没签保密协议,还能主张商业秘密吗?
A:保密措施不限于保密协议,还包括保密制度、权限管理、加密等。但若完全未采取任何措施,认定商业秘密的难度会大幅增加。
Q: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A:客户名单若系长期经营积累、非公开可获取、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否则不能。
刘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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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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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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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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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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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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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就职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 + 刑事辩护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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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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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商业秘密维权、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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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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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医药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控告案、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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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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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律界新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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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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