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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不慎受伤 过错分担依法赔偿

时间:2026-10-10 07:29:53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阿孜姑丽·阿布都如苏力 艾力亚尔江·热合曼 李葆华  阅读量:1
导读:在日常装修、零散务工、临时劳务中,因安全防护不到位,作业环境疏于管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因用工形式临时、零散,就能规避安全责任、免除赔偿义务吗?

  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孜姑丽·阿布都如苏力 艾力亚尔江·热合曼 李葆华)在日常装修、零散务工、临时劳务中,因安全防护不到位,作业环境疏于管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因用工形式临时、零散,就能规避安全责任、免除赔偿义务吗?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阿某受周某雇佣,在某大厦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务工期间,阿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右眼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针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与周某之间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无法证明自己已履行施工环境安全排查,为务工人员配备防护设备用具、开展安全提醒警示等法定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危作业时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规避损伤义务,存在次要过错。综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由周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阿某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个人临时用工就免除责任。

  雇主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雇主负有在劳务人员开展作业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提醒和配备防护设备的核心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面对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危险系数较高的工种时,应主动索要防护装备、发现危险作业环境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害;发生伤害后,留存用工、受伤相关证据,经过法律途径,理性主张赔偿。

  喀什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劳务用工务必规范操作,切莫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安全底线,各类用工主体需压实安全保障责任,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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