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依姑·阿里木)交易有约定维权有证据,不少市场主体遇到货品使用效果不佳时,想当然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直接拒绝支付货款。殊不知打官司依靠证据支撑,没有有效证据支撑的质量异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撑。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尾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质量检测、固定相关证据,最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告如某以新疆某公司名义,与五家渠某合作社签订《有机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合作社供应育苗转移基质土,双方明确货物规格、单价、质量标准以及质量争议解决方式:如出现质量问题,需经国家认证质监部门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划分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264吨基质土,总货款92928元。被告收货并在送货单签字确认,陆续支付货款39928元,尚欠货款5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未支付余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使用该基质土培育菊花苗后幼苗长势差,造成种子、劳务等近30万元经济损失,同时原告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关于被告提出的质量抗辩,合同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争议,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被告发现幼苗生长异常后,未及时按照约定申请专业检测,无法证实幼苗长势不佳系基质土质量问题导致。幼苗生长状况还可能受育苗技术、气候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同时,被告收取货物后长期投入使用、持续支付部分货款,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保全相关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维权损失,依法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新疆某公司、如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3000元、保全申请费550元;案件受理费570.95元,保险费126元,合计696.95元由二被告承担。若为按期履行金钱支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如果怀疑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异议。合同对质量检测方式有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流程委托检测,妥善固定证据。不能仅凭主观使用效果推测产品不合格,切勿以单方推断的质量问题直接拒付货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付货物,主动配合买方完成货物核验,留存送货单、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交易凭证,在对方拖欠货款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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