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核心环节,其公正性与程序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然而,一起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暴露出评估环节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性瑕疵与制度性争议。一份初始估值为5895.87万元的司法评估报告,在企业自费申请省级行业协会专家评审后,结论被推翻,最终调整至6922.80万元,增值差额高达1026.93万元,增幅达17.4%。这一巨大偏差的背后,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前置、法院拒绝启动重新评估、评审费用转嫁被执行人等一系列引发法律界关注的问题。
十年债务的司法演变
凯乐公司的债务纠纷始于2013年。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申请贷款,后因内部管理问题及市场环境变化,于2016年全面停产,无力偿还本息共计约2300万元。2016年3月,工行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几经辗转:2017年12月转让至浙江某资产管理公司,2019年5月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以1807万元成交,最终债权由自然人刘签取得,案件执行管辖权随之转移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苏04执恢23号。
在此期间,凯乐公司表现出了积极的偿债意愿。根据企业提供的还款凭证,其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和2021年6月分三次合计支付700万元履行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刘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一度呈现缓和态势。
转折出现在2021年9月。彼时,常州中院在推进执行过程中,因原始抵押权证存在更替情况,函请天宁法院核实是否影响拍卖执行。天宁法院复函明确表示“不影响评估拍卖执行”,确认执行程序可以继续。然而,几乎在同一时间,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为由,对该案立案再审,案号为天检民监(2021)7号。这一司法监督程序的启动,直接导致案件执行进程中断近三年。
2024年2月,案件重新回到天宁法院恢复执行。在此期间,全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深度调整周期,凯乐公司核心资产未能在此前的高位实现处置,客观上承受了市场下行带来的资产缩水风险。
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认定
争议的核心,起于2023年11月24日的现场勘查。当天,天宁法院组织对凯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进行现场勘察。据企业负责人陈述,勘察现场已有评估人员开展测绘、拍照等工作。经核实,该评估机构为“常州市嘉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问题在于,该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存在显著瑕疵。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法院在组织现场勘查前,并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也未举行公开的随机摇号程序。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内部的《评估委托移送表》显示,该文件的补办完成时间为2024年2月5日。这意味着评估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开展现场工作时,其所属机构的委托法律手续尚未正式生效。这种“评估在前、委托在后”的操作模式,构成了典型的程序倒置。
这一操作方式明确违背了现行司法评估程序的多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方式选定。第九条同时规定,选择机构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也明确,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且法院应在选定机构前履行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凯乐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多次向天宁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原评估程序并依法重新选定机构,但均未获支持。
千万价值偏差与评审结论的相互印证
2024年3月6日,常州市嘉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初步评估报告,认定凯乐公司涉案不动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5895.87万元。凯乐公司随即提出异议,指出报告中存在基础数据缺失、测算参数不合理、过程不透明等问题,要求重新评估。法院未予采纳。
在异议未果的情况下,凯乐公司自筹资金6万余元,于2024年向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济协会申请专业技术评审。2024年11月6日,该协会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指出原评估报告存在“基础资料调查不足、测算过程不完整、参数说明不清、结果确定依据薄弱”等多项缺陷,建议“对估价报告进行补正”。
2024年11月28日,嘉和评估公司向天宁法院提交《补正说明》,将评估总价调整为6922.80万元,较原报告增加1026.93万元,增幅为17.4%。这一补正行为实质上宣告了原报告的结论存在重大偏差。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四十条的规定,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计算错误,导致结论明显失实的,应当重新出具报告,不得仅以补充说明形式修正。同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也明确,若评审认定原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应由有过错的评估机构承担评审费用。然而,天宁法院在本案中既未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也未责令嘉和评估公司承担任何费用,6万余元的专业评审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凯乐公司自行承担。
程序违法的多重法律分析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杨国选律师认为:适用“应当重新评估”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此处的“应当准许”属于强制性规定,而非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程序严重违法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通知当事人、未公开摇号选定机构、评估行为先于委托等情形。本案中,“先评估后委托”的操作方式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法院拒绝启动重新评估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评估结论偏差的严重程度。从5895.87万元调整至6922.80万元,差额超过1000万元,占原估值的17.4%。《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估结论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视为存在重大瑕疵,应当重新评估。行业通行的误差容忍标准通常在10%以内。本案不仅误差超标,且经省级行业协会权威评审确认存在问题,原报告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已受到实质性质疑。
程序停滞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由于检察监督程序的介入,案件执行停滞近三年。在此期间,全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显著的下行周期。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间,长三角地区部分商业地产价格回落超过30%。凯乐公司的核心资产未能在高位变现,客观上承受了市场系统性风险带来的价值缩水。而评估报告本身又存在低估问题,双重因素叠加,进一步削弱了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能力。
结论与制度反思。本案展现了司法评估程序在执行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复杂局面。一方面,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委托时间节点、当事人知情权保障等环节存在显著瑕疵;另一方面,当评估结论被专业评审机构指出存在重大问题时,法院未依法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且将纠错成本全部转嫁给被执行人。
司法评估是执行程序的“定盘星”,其独立性与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财产能否实现公平变现、债权人能否获得合理清偿、被执行人是否承受不当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反复强调评估程序的规范化与阳光化,要求各级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然而,本案例表明,制度规范在基层执行层面的落实仍面临挑战。
当事人认为,应该启动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督促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评估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程序违法与结论错误时的责任划分,杜绝“先评估后委托”“评估问题由当事人埋单”等违背程序正义的操作方式。
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唯有每一环节都严格依法推进,程序正义才能从制度文本走向现实生活,法治信仰才能真正根植于市场主体的心中。程序正义不是写在纸上的口号,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必须兑现的承诺。对于此事的后续处理,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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