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沂水县院东头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讨薪纠纷

时间:2024-03-21 13:43:2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张洪川
导读:“俺今年年初干的活,现在钱要不回来了,你们能给处理吗?”近日,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调委会接到赵某等4位农民工的调解申请,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经了解,2024年年初,李某承包某建设工程,并雇佣赵某等4人从事施工工作,现建设工程已完工,因工程款迟迟未到位,导致赵某等4位农民工工钱未及时给付,赵某等人多次找李某索要未果。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并于现场展开调解工作。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洪川)“俺今年年初干的活,现在钱要不回来了,你们能给处理吗?”近日,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调委会接到赵某等4位农民工的调解申请,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经了解,2024年年初,李某承包某建设工程,并雇佣赵某等4人从事施工工作,现建设工程已完工,因工程款迟迟未到位,导致赵某等4位农民工工钱未及时给付,赵某等人多次找李某索要未果。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并于现场展开调解工作。

  以情化解,以理促和。赵某等人见到李某后,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先将赵某等人带到调解室,进行情绪安抚和疏导,并请赵某等人放心,调委会一定会尽力沟通协调,主持公道,尽快处理。待赵某等人情绪缓和下来,进一步与其交谈案件细节,赵某等4人认为,李某故意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不支付工钱。随后,调解员单独找到李某,李某表示受经济环境影响,加上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他也是捉襟见肘,因此不愿垫付赵某等人工资。经调解员多方了解,李某欠薪属实,因工程款未到位,近期支付确有困难。

  以法释理,以案说法。调解员与李某沟通的同时联系了拖欠工程款的某公司,并进行了普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将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影响征信。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李某对欠薪情况、协调方案、款项给付等焦点问题进行沟通。经过多番劝说,最终李某承诺筹措资金,于2024年3月10日前支付4名农民工劳务费合计7.5万元,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成功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对于和谐社会、基层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沂水县司法局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解决基层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农民工遇“欠薪”不慌张、要“讨薪”必有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1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