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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尾款违背诚信 调解维权彰显法治

时间:2026-03-03 09:19:26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黎丹凤
导读:棚户区改造是惠及民生的重点工程,其顺利推进离不开上下游市场主体的通力协作与诚信履约。然而,部分主体却在合作后违背契约精神,拖欠款项、逃避责任,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秩序。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棚改项目的设备服务合同纠纷,通过调解方式既为债权人追回欠款,也以法律手段警示失信行为。

  法治瞭望(通讯员 黎丹凤)棚户区改造是惠及民生的重点工程,其顺利推进离不开上下游市场主体的通力协作与诚信履约。然而,部分主体却在合作后违背契约精神,拖欠款项、逃避责任,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秩序。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棚改项目的设备服务合同纠纷,通过调解方式既为债权人追回欠款,也以法律手段警示失信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推进期间,某设备租赁站应被告王某要求,为其提供塔吊安装、拆卸及维保等专项服务。服务完成后,双方通过结算单核算确认总服务费用为9.5万元,王某仅支付3.4万元,剩余6.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设备租赁站将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当日,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庭后,承办法官秉持“高效解纷、减少诉累”原则,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向王某释明法律责任,与原告协商诉求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需在约定期限内付清6.1万元欠款;若逾期未付,需额外支付1万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含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履行塔吊服务义务,被告王某理应依约支付剩余服务费,其拖欠款项、拒不配合的行为,既违背了合作时的信任,也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缺席庭审不免除法律责任。部分当事人误以为“不到庭就不用承担责任”,实则不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被告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答辩不利的法律后果,反而可能错失协商化解纠纷的机会。

  调解协议与违约金的法律效力。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其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既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违约行为的约束。一旦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直接凭生效调解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违约方将面临财产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还会影响个人征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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