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蒋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分享文字、图片及视频,然而有人却利用网络动起歪心思,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使用微信向微信好友22人传播淫秽视频414部,同时在群成员235人的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2部,在群成员39人的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1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为色情、淫秽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过对被告人高某进行社会调查,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说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该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底线,对于淫秽、低俗等电子信息应当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自觉抵制网络糟粕,携手营造风清气正、文明向善的网络生态,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晴朗、安全、充满正能量的公共空间。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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