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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签合同 司法调解止纷争

时间:2026-03-12 14:10:23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侯宝成 缪秀莲 周君
导读:近日,一起因签订合同时疏忽大意引发的矛盾纠纷赔偿,在新疆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司法所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法治瞭望(通讯员 侯宝成 缪秀莲 周君)“真的太感谢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了,今天司法所给我们解决了困扰的伤心事,真没想到现场就拿到赔偿款!”收到3.9万元的苑某某某眼眶泛红地握着九十一团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手说道,让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顿觉欣慰。

  近日,一起因签订合同时疏忽大意引发的矛盾纠纷赔偿,在新疆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司法所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疏忽大意签合同,朋友反目起争端。此次纠纷源于一份转包合同。2025年秋季,徐某与第五师九十一团签订了3000亩《树木采伐合同书》,合同约定在2026年3月15号之前将树木采伐完毕,并将采伐后的林地进行重新修整,达到待植树状态。合同约定采伐的树木需要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并交由团场处置。

  徐某与团场签订树木采伐合同后,徐某的好友苑某某得知信息后,要求愿意承担并实施树木采伐任务。在随后的一次饭桌上,苑某某拿出了《树木采伐转包合同书》,因俩好朋友相聚,徐某没有详细查看合同内容便草率签了字。转包合同约定:苑某某提供的合同中明确了采伐的树木苑某某有权自行处理,这就为之后双方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树木采伐期中的2月13日,第五师九十一团农林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苑某某准备将采伐后的树木进行销售,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苑某某无权对树木进行处理。当即与徐某核实,徐某称确有此事,与团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树木归团场所有,对此苑某某难以接受,并质问徐某要求其履行二人在饭桌上签订的合同,此时徐某才仔细研究与苑某某签订的转包合同内容后,叫苦不迭。因为是好友关系,徐某希望苑某某能按照自己与团场签订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树木采伐任务,而苑某某不同意,称无权销售树木,会导致自己亏损严重。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昔日好友突然间就反目成仇了。

  苑某某随即停止施工,双方在交涉期间,苑某某及其工人继续居住在施工现场。因双方协商未果,徐某决定另寻他人进场采伐,遭到苑某某及其工人的阻拦,双方矛盾迅速激化,场面一度剑拔弩张,为此前来九十一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3月1日,第五师九十一团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司法所研究矛盾纠纷细节后认为,此案不仅是一起棘手的经济纠纷,而且涉及到团场春季植树造林的任务,影响团场经济发展大局,随即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决定调解员先到采伐树木现场了解纠纷原因,再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徐某、苑某某沟通,安抚双方激动情绪,并从法律层面剖析问题。另一方面,调解员适时组织“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说二人珍视多年的朋友情谊,理性解决问题。

  经过调解员数小时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均认识到自己存在原则性错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徐某同意赔偿苑某某树木采伐期间的损失及其工人在停工期间的务工费等共计39673元,并现场支付,苑某某自愿退出林木采伐工地。

  至此,一场因疏忽大意引发的树木采伐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曾经一度反目的好友在调解现场又握手言和了。

  司法所干警提示: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基于信任进行合作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情”不能代替“法”,“信任”不能替代“合同”。一是签订合同需审慎,莫因情面留隐患;二是全面履行守诚信,权利义务要对等。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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