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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法官情理法并用算清“感情经济账”

时间:2026-04-17 09:23:20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刘中青
导读:近日,山西省闻喜县畖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情侣分手后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治瞭望(通讯员 刘中青)近日,山西省闻喜县畖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情侣分手后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7年4月,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马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陈某应马某要求,将6万元彩礼款直接支付给该公司。后马某不再与陈某商谈结婚事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陈某要求马某返还6万元彩礼款,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核实案件细节,认真分析双方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法官结合一系列典型案例,向二人释明法理,使其明晰相关法律规定;再晓之以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提醒存在的诉讼风险以及对时间、精力、情感的损耗;最后动之以情,提及双方曾经的美好过往,劝说二人换位思考、好聚好散。在法官情理法相融的悉心疏导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当场返还全部款项,算清了这笔“感情经济账”。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与财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通常指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生活用品、节日馈赠礼品,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额寓意的红包。此类赠与的目的在于表达爱慕之情,财物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双方分手后一般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附条件的赠与,多涉及房产、车辆及大额转账等重大财物,已明显超出日常示爱范畴,往往以缔结婚姻关系或维持长期稳定恋爱关系为前提条件。若所附条件最终未能达成(如双方分手),赠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受赠人返还相应财物。

  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秉持真诚与尊重的态度,理性对待感情与财物,切勿将财物赠与作为维系感情的唯一手段。如有大额财物往来,建议明确赠与、借贷或借用性质,保留相关凭证,避免恋爱关系发生变化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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