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孜古·热合曼)婚姻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家事审判事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家庭秩序稳定。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上诉案件,依法纠治不当家庭行为、化解家事纠纷,全力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柔性司法护航家庭幸福、守护社会和谐。
案情回顾
夏某与艾某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家庭关系和谐,后期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二人之间沟通不畅,家庭矛盾日积月累。男方长期疏于履行家庭责任,对家事打理、子女照料、家庭开支等义务置之不理,家庭重担长期由女方独自承担。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持续疏离、不断破裂,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夫妻关系彻底恶化,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年限、家庭实际情况及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多次开展调解疏导工作,希望双方冷静缓和关系、修复感情、维系婚姻,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一审判决后,夫妻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矛盾依旧尖锐,夏某遂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喀什中院承办法官全面梳理婚姻存续过程,细致核查矛盾根源、家庭责任履行情况及冲突行为始末,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一方面,法官引导双方正视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理性看待婚姻问题;另一方面严肃指出男方漠视家庭责任、消极履职的不当行为,对其过激冲突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树立正确婚恋观与家庭责任观。经法官多轮耐心疏导、温情调解,有效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当事人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依法保障男方合法探视权。从源头上避免后续冲突及家暴风险。
法官提示
婚姻始于感情,贵在责任。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坦诚沟通,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家庭作为社会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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