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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因欠薪自行离职 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6-06-11 13:26:36  来源:  作者:
导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劳动者自行离职,单位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劳动者自行离职,单位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2019年3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15000元。2023年7月至11月,公司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连续5个月拖欠工资,事后仅补发部分工资。同时,公司在李某入职四年多的工作期间,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李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拒不缴纳社保,合法权益持续受损而离职。离职后,公司仅补发部分工资,以李某系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其诉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李某离职的真实原因为用人单位用工违法,并非其个人主观原因自愿离职。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据此提出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20162元、经济补偿金75000元,并依法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官说法】该案核心在于区分自愿辞职与被迫离职。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补偿;但因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而离职的,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过错在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欠薪不仅需补发工资,还将承担额外经济赔偿责任。劳动者遭遇欠薪时,应注意留存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离职说明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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