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亚森·巴图尔 李曼)婚姻不是一时冲动的选择,也不是儿戏,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不仅是夫妻感情磨合的关键期,更是法律划定的责任红线。如果女方处于孕期,男方提出离婚诉求,法院是否支持?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来告诉你。
案情简介:
李某与谢某于202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属典型闪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仅短暂共同居住。2026年1月,男方李某以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长期分居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女方谢某则主张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同时,谢某正处于孕期,明确不同意离婚,希望男方在孕期承担陪伴扶助义务。
法官释法:
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但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本案中,谢某正处于孕期,而本案离婚诉讼由男方李某提起,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现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形。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婚姻承载法律责任与家庭伦理,并非可随意取舍的关系。孕期是女性身心脆弱、家庭责任凸显的关键阶段,法律对该时期女方设置特殊保护屏障,既是对妇女、胎儿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家庭稳定、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夫妻双方应秉持责任意识经营婚姻,若婚姻存续期间出现情感隔阂,切勿冲动行事、激化矛盾,可通过加强沟通、互谅互助逐步建立夫妻信任感,共同建立温暖和睦、守望相助、责任共担的家庭。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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