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执行难”被称为“最后一公里的叹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胜诉判决书不仅是一纸文书,更承载着数百名农民工养家糊口的希望。然而,我们近日收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的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亚公司”)的一份求助材料,材料显示自2014年项目动工至今,这场跨越整整一轮生肖的工程拉锯战(历时十余年),虽两案最终拿到了总额近2亿元的生效判决,却陷入了“法律白条”的绝境。这其中暴露出的不仅是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更是一条由地方行政部门与司法程序“拖延”交织而成的资产转移链,一幅由地方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司法机关“程序空转”交织成的诡异图景:本应监管的不仅未监管,反而为资产转移“开绿灯”;本应坚守的底线未能守住,反而主动撕开了保全资产的“防火墙”。
十余年拉锯:从施工进场到“颗粒无收”
虹亚公司的困境集中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两个项目:一是涉及江苏大方置业的“龙城国际”项目,二是涉及江苏天越置业的“奥体·清华苑B区”项目。
时间回溯至2014年6月,虹亚公司进场施工。然而,等待他们的漫长的讨薪路。在与大方置业的案件中,徐州中院虽于2021年判决虹亚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截至2026年4月,虹亚公司未获分文偿付,直接导致300余名农民工工资(人均拖欠8-10万元)及材料款无着落。
更严峻的是“奥体·清华苑B区”项目。从2022年7月起诉至2025年1月一审判决,再到2025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确认天越置业需支付工程款9757万余元。然而,这笔钱依然“躺”在判决书上。企业负责人赵玉春在求助材料中泣陈:“为了打官司,我们垫付了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超过900万元,现在企业资金链完全断了,百余名农民工等着钱救命。”
睢宁县住建局被指“监守自盗”,2亿售房款“人间蒸发”
“龙城国际三期项目”、“奥体•清华苑B区”项目的症结在于:钱去哪了?根据国家及地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购房款必须全额进入政府监管账户,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然而,求助材料详细披露了两项目房源基本售罄,但令人震惊的是该两个开发企业无钱支付工程款。工程在未组织验收且施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小业主又已取得了房产证。售房资金监管账户,本应是保障工程款支付的“保险箱”,但在虹亚公司承接的“这两个项目中,这一制度却沦为了摆设。
据虹亚公司负责人赵玉春反映,2020年,在睢宁县住建局的“协调”与施压下,虹亚公司无奈解封了此前依法查封的“奥体·清华苑B区”近600套(间)房源,并与天越置业、睢宁县住建局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售房款必须全额进入住建局监管账户,并优先用于支付虹亚公司的工程款。然而,协议签了,住建局却“隐身”了。
材料显示:睢宁县住建局在协议签订后随即上演了“双面戏码”。一方面监管账户形同虚设,此后数年,天越置业竟能通过“拆分备案、虚假网签、私下抵押”等手段,将高达2亿余元的售房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及关联企业,睢宁县住建局全程“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更恶劣的是,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虹亚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睢宁县住建局依然拒绝配合执行。求助材料显示,住建局在知悉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将备案在其质检站名下的未售房产暗中解锁,任由天越置业继续网签销售,直接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基本无财产可查”的死局。甚至在虹亚公司20余次以口头、书面形式提请监管、申请公开售房明细时,睢宁县住建局以“涉及企业隐私”“内部流程繁琐”等理由公然推诿。
法律依据与剖析:
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各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必须确保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睢宁县住建局“签了协议却不监管”,且在法院判决后仍不配合,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而暗中解锁已备案房产、任由开发企业销售,则属于行政乱作为。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睢宁县住建局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仍拒绝提供资金流水、拒绝配合划扣、暗中解锁房源,相关责任人员已经触碰刑事红线。
公职人员涉嫌渎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一个本应守护工程款的“守门员”,却站到了逃债企业一边。这不是能力问题,是立场问题。
睢宁县自规局“违规分割”司法保全形同虚设, 睢宁县自规局将4000余平米查封房产在系统里“缩水”。如果说住建局的监管失职让现金流失了,那么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操作,则直接挖掉了保全资产的“墙脚”。为了保障债权,虹亚公司早在2020年依法申请查封了天越置业名下的核心资产——A5号楼四层商业房,总面积达7726.72㎡。法院的查封裁定早已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系统显示这些房产处于持续司法保全状态,任何分割、转移、抵押行为均被禁止。
在查封状态未解除的情况下,睢宁县自规局竟然违规办理了分割登记。原本完整的4层整套房产,被拆解七零八落。将其中4153.17㎡(约占原查封面积的53.7%)的面积在“系统中”被划走、销售或转移。虹亚公司直到庭审中才惊悉此事——自己依法保全的资产,在政府部门的系统里,早已“不翼而飞”。被分割的资产早已流入第三方之手,导致胜诉债权面临巨大的清偿缺口。
法律依据与剖析
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定禁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被司法机关查封、预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或者分割登记。这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铁律”。在法院查封裁定依然生效、且未收到法院解封通知书的情况下,睢宁自规局擅自办理分割登记,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严重破坏了司法保全制度的严肃性。
构成行政侵权,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虹亚公司有权依据该法,要求睢宁自规局对被违规分割、转移的4153.17㎡商业房产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按当时市场价估算,直接损失约3000万元)。
公职人员须承担纪律与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违规办理登记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若查实存在受贿、串通等犯罪情节,还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虹亚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天越置业在庭审中承认了“置换房产”的事实,这佐证了资规局在查封期间确实办理了变更手续。这种“切香肠”式的分割,实质上是行政权力为逃废债务“开绿灯”,导致胜诉方虽然赢了官司,但查封的标的物已“缩水”过半。
司法审理“拖字诀”,三年“程序空转”贻误战机侵蚀公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场与时间赛跑的资产保全战中,司法程序的“慢”成了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虹亚公司反映,基层法院的审理进度异常缓慢,为被告转移资产提供了充裕的时间。从时间线看,虹亚公司2022年7月向睢宁法院起诉,至2023年3月才正式立案,整整拖了8个月;整个一审程序更是长达29个月。在此期间,虹亚公司多次申请追加保全、请求法院出具查封明细,但均未得到实质性回应。而在法官通过庭审知悉A5号楼商业房被违规分割后,并未第一时间启动追查程序或向睢宁县自规局下达司法建议,而是反复协调“是否置换出售19套房” 进行调解。这种审理重心的“偏移”,客观上给了天越置业及睢宁县自规局、住建局足够的“操作时间”。更令人困惑的是: 虹亚公司自提起诉讼以来,始终未收到法院出具的已查封资产明细。直到睢宁自规局违规分割行为暴露,企业才惊觉保全资产早已“缩水”。一个连自己查封了什么都不知道的债权人,如何能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与剖析
审限制度被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明确指出,应当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防止“程序空转”。虽然工程造价鉴定确实需要时间,但长达8个月的立案等待期、29个月的一审周期,远超合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故意拖延办案、延误诉讼等行为,应当给予处分。当“迟来的正义”导致保全资产因行政违规操作而流失时,司法程序未能发挥“防火墙”作用,其背后是否存在“不敢审、不敢查”的外部干扰,值得上级机关高度关注。
保全制度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更根本的问题是: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保全结果告知书,明确列明已查封资产清单,而虹亚公司“一直未收到已查封资产明细”,这不是程序瑕疵,而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严重侵害。正是因为不知道法院查封了什么,企业才无法及时发现资规局的违规分割行为。当司法程序的“慢”遭遇行政部门的“快” ——住建局解锁房源快、自规局分割房产快、开发企业转移资产快——债权人的权益便在“时间差”中被吞噬。
民营企业的绝境与法律的底线。长达数年的诉讼与执行拉锯,早已让虹亚公司这样的民营企业走到了生死边缘。为推进两案件,企业现已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超过900万元,资金链完全断裂,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仅无法支付高达2400余万元的农民工工资,甚至连最基本的办公费用都无力维持了。下游关联的几十余家供应商因无法收回货款,也已陆续诉讼虹亚公司、出现连锁债务危机。同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中,虹亚公司已由“原告”变为了被追讨债务的“被告”。求助材料显示,已有数十户家庭因债务纠纷被债主上门催收,矛盾持续激化;上百个农民工家庭因长期拿不到“血汗钱”,面临子女辍学、老人无钱就医的困境,农民工多次到企业、到法院“讨说法”——这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而是关乎社会稳定的现实风险。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当一家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当法院的判决被行政部门的违规操作架空,当“法律白条”成为现实,受损的不只是虹亚公司一家的生存权,而是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而本案中,睢宁县住建局、自规局的所作所为,恰恰是滥用行政权力戕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样本。
监管利剑应当出鞘。面对这一触目惊心的困境,虹亚公司近期向上级部门递交了紧急报告,提出了明确诉求:
对睢宁住建局启动渎职调查。 依据《监察法》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彻查其在预售资金监管、协助执行等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责令公开2020年以来全部售房明细及监管账户资金流水,查清2亿余元售房款的真实去向。若查实存在协助转移资产、拒不配合执行等情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睢宁自规局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被违规分割、转移的4153.17㎡商业房产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暂估约3000万元)。同时,追查分割登记的审批流程、经办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纪律与法律责任。
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对睢宁法院执行工作专项督办。 尽快推进“奥体·清华苑B区”项目剩余可执行资产的评估拍卖,对江苏大方置业已注销关联企业及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式司法审计,打破“注销企业即切断痕迹”的逃债伎俩,并对两项目开发企业“体外循环”的资金链条进行审计追溯。
优化营商环境,最核心的要素是法治,不是在文件里写出来的,而是在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中积攒起来的。当住建局的监管账户锁不住资金,当自规局的登记系统无视法院封条,当一份生效判决历经数年仍执行无望——这不是市场风险,这是法治风险。睢宁县的这两起个案,暴露出的不仅是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更是部分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判权、对市场规则的侵蚀。当住建局既当“裁判员”又当“操盘手”,当自规局可以无视法院的封条办理过户,当民营企业无法通过司法判决拿回救命钱时,受损的不仅是企业的生存权,更是地方的营商环境和法律的尊严!
十余年的等待,数百个农民工家庭的期盼,一家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都在等待一个答案:法律的尊严,究竟谁来守护?目前,虹亚公司仍在艰难守望着。正如其在紧急报告中所言:“我们依然相信法律,但请法律和相关部门,拉我们一把……”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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