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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封窗起纠纷 法律护航促和谐

时间:2026-08-10 08:07:22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依木 阿合其姑丽·麦提热依穆 孙燕  阅读量:1
导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是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日常生活中,邻里间难免因琐事产生隔阂,但部分群众习惯以情绪化方式处置争端,非但没有化解原有矛盾,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侵权纠纷。近期,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噪音纠纷引发的财产侵权案件,当事人因不堪忍受噪音困扰擅自封堵邻居窗户,最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一案一释法,以案明理,强化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依靠法律妥善化解各类邻里纠纷。

  法治瞭望(通讯员 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依木 阿合其姑丽·麦提热依穆 孙燕)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是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日常生活中,邻里间难免因琐事产生隔阂,但部分群众习惯以情绪化方式处置争端,非但没有化解原有矛盾,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侵权纠纷。近期,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噪音纠纷引发的财产侵权案件,当事人因不堪忍受噪音困扰擅自封堵邻居窗户,最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一案一释法,以案明理,强化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依靠法律妥善化解各类邻里纠纷。

  原告阿某(以下均为化名)系涉案房屋合法所有权人,长期在该房屋居住。某日,邻居图某主观认为阿某日常生活产生噪音干扰自身生活,未与对方沟通,也未通过村委会、司法所等合法渠道协调矛盾,私自使用木板将阿某房屋窗户全部封死,严重遮挡房屋采光、通风。村委会介入调解无果后,阿某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图某拆除木板、恢复窗户原状。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明确房屋窗户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利人依法享有采光、通风权等法定相邻权益。被告图某因邻里噪音纠纷擅自封堵窗户的行为已构成财产侵权与相邻权侵害;其主张原告噪音扰民,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图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封窗木板排除妨害。裁判文书送达次日,图某主动全面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深刻认识到自身过激维权行为的危害,主动提出参与社区普法宣传队伍,自愿以亲身经历向周边居民现身说法。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邻里相处难免产生摩擦,矛盾发生后,应当保持理性克制,尊重他人财产、生活合法权益,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村(社区)调解、人民调解等途径化解分歧。私自采取封堵门窗、损坏财物等极端方式维权,不仅无法解决原有矛盾,还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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