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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到期离场 预交物业费应予退还

时间:2026-09-07 15:04:40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谢玲玲 杨斌  阅读量:1
导读:物业公司服务到期撤离小区,业主提前充值、尚未消耗的水费、电动车充电费该归谁?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厘清预收资金权属,为广大业主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法治瞭望(通讯员 谢玲玲 杨斌)物业公司服务到期撤离小区,业主提前充值、尚未消耗的水费、电动车充电费该归谁?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厘清预收资金权属,为广大业主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24年,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该公司收取业主水表预存未使用水费合计31万余元,留存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剩余电卡费用5000余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迟迟未返还上述结余资金。为维护全体业主共同财产权益,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预存水费及充电桩剩余电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预先缴存、尚未实际消耗的水费、充电桩电费,所有权归属于业主。物业公司仅承担代收代管职责,不享有该笔资金所有权。物业服务关系终止后,物业公司应当全面清算账目,完成款项移交。物业公司无合法依据持续占有上述资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集体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法官说法

  业主预存并未实际消耗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账目,妥善处置业主各类预存资金,不得以资金周转、内部规定等理由截留款项。小区新旧物业交接环节,业委会与全体业主应当重点核查预收资金、公共收益账目。如遭遇物业拒不退还预存费用,业主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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