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侯宝成 张朝军 范兴开)近日,新疆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某加油站内,一场因油枪归位不当引发的“意外磕碰”,在新疆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红星调解室”调解员的耐心斡旋下,不到两小时便画上圆满句号。这起看似不起眼的1500元财产损失纠纷,不仅当场履行完毕,更让两位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6年10月10日下午,加油站前来加油的车辆排起了长队。当班员工刘某忙得脚不沾地,未能及时为驾驶挖掘机前来加油的唐某操作加油枪。加油结束后,唐某与同伴见工作人员仍在忙碌,便自行将油枪放回加油机,但因输油管未盘起归位,挖掘机在离开时压到输油管,将输油管碾压并拉断了加油机的拉闸阀。
因此,加油站现场,唐某、刘某两人争执不休。
唐某委屈的说:我是看你们太忙才主动挂的枪,现场也没人引导一下!
刘某情绪激动的说:加油枪是你自己挂上的,连接阀也是你的车碾压导致断裂的,凭什么让我担责?
双方各执一词,赔偿达不成协议,最终两人一同走进了第五师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专职人民调解员热情地将两位当事人迎上前说:“来,进红星调解室慢慢说。”这间以兵团红色文化为底色的调解室里,桌椅围成一圈,像是邻里拉家常的会客厅。
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倾听取双方诉求,随后翻开法律条文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唐师傅,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加油站这种高风险场所负有审慎驾驶和确保安全的基本义务,因你操作不当才导致加油阀拉断的,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刘师傅当时忙不过来,没有尽到现场管理或未有效提醒、制止危险驶离行为,属于未尽到充分的警示和防范义务,存在管理疏漏,责任不能全怪唐师傅,也需承担次要责任”。一席话说得双方频频点头。
经过人民调解员释法析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自愿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1500元损失由唐某、刘某各承担750元,于2026年10月10日一次性支付完毕。
至此,这起涉及加油阀损坏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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